交通違章滯納金首設上限 禁超違章罰款數額
2008年12月26日 14:20 來源:新京報 發表評論
昨日,公安部發布了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明年4月1日起實施。《規定》明確,“電子眼”的設置地點應向社會公布。
針對逾期不交罰款而產生的滯納問題,《規定》首次設定了滯納金上限,即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但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目前使用電子眼對違法行為拍攝取證,是交通管理當中的重要手段。在此前并未有關于規范使用電子眼的具體程序規定。而近年來各地在社會陸續有爭議認為,電子眼執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時、設置不規范、沒有設置提示標志等問題。
《規定》增加了對于規范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俗稱電子眼)使用的規定,明確“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
(李靜睿)
【編輯:王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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