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五十年資料(四十四):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日電
新中國五十年資料(四十四):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日,中共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舉行,江澤民在大會報告中指出,實踐的發展和認識的深化,要求我們明確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利于解放和發展生產力。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適應供求關系的變化;通過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的功能,把資源配置到效益較好的環節中去,并給企業以壓力和動力,實現優勝劣汰;運用市場對各種經濟信號反映靈敏的優點,促進生產和需求的及時協調。同時也要看到市場有其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必須加強和改善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召開的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實施方案。
《決定》提出了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的五個組成部分: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進一步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心環節;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市場運行的基礎;轉變政府管理職能,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宏觀經濟調控體系;建立以按勞分配為主體,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同中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保障,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決定》還明確了農村體制、對外經濟體制、科技教育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內容,提出了加強法制建設的具體要求。
一九九三年到一九九五年,全國人大為此加快了立法進程,相繼頒布了《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對外貿易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公司法》等有關市場經濟的法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