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九年四月中共中央工作會議期間,當時擔任中共廣東省委主要領導的習仲勛、楊尚昆向中央匯報工作時,鄧小平提出了辦特區的設想:劃出一塊地方,叫做特區,陜甘寧就是特區嘛,中央沒有錢,你們自己搞。根據鄧小平的講話精神,中共廣東、福建省委分別在同年六月寫出了關于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的兩個報告。廣東省報告就試辦出口特區提出了具體設想,即:特區內允許華僑、港澳商人直接投資辦廠,也允許某些外國廠商投資設廠,或同他們興辦合營企業和旅游業等。關于特區的管理原則,提出既要維護中國主權,執行中國的法律、法令,遵守中國的外匯管理和海關制度;又要在經濟上實行開放政策。
七月十五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了廣東、福建兩省的報告,決定對兩省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給地方以更多的自主權,以充分利用兩省的優越條件,擴大對外貿易,抓緊當前有利的國際形勢,先走一步,把經濟快搞上去。同時決定先在廣東的深圳、珠海兩市劃出部分地區試辦出口特區,待取得經驗后,再考慮在廣東的汕頭、福建的廈門設置。此后,深圳和珠海兩個特區開始籌建,中共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都把特區建設作為關系到對外開放政策成敗的一件大事來抓。
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三十日,中共中央在廣州召開廣東、福建兩省會議。正式將“出口特區”,定名為“經濟特區”,從而更完整地概括了特區性質和作用。會議形成的《紀要》對特區的方針、步驟和方法作了明確規定,指出要既積極、又慎重地試辦經濟特區。根據當時兩省的財力物力可能,廣東應首先集中力量把深圳特區建設好,其次是珠海。
特區主要是實行市場調節,主要吸收僑資,外資進行建設。同年八月,全國人大五屆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福建省的廈門市設置經濟特區,并批準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完成了特區設置的立法程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