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六日國務院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確定從一九八一年開始,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
國庫券是國家債券的一種,是為了籌集游離于社會生產領域外的資金,補充國家財政收入,并轉入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或其他生產領域。
國庫券的認購對象,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是國營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農村富裕社隊;城鄉個人以及工商個體戶、私營企業等。
國庫券的發行方式,從一九八一年到一九八七年基本上都是從行政指令性分配任務的方式進行的。到一九八八年,國庫券的發行開始引進了市場機制,國家批準部分城市開設了國庫券轉讓交易市場。一九九一年國庫券發行采用了承購包銷方式,由五十八家國內金融機構自愿組成國債承銷團,直接向國庫券發行主體財政部承購三百二十五億元國庫券,然后通過它們自已的渠道向社會公開銷售。這種方式逐步成為中國國庫券發行的主要方式。
國庫券的償付由中國人民銀行總代理,委托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國庫券的發行,改變了中國居民的消費投資觀念,使大量的社會游資集中到國家手中,既補充了國家財政收支的差額,又大力支援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發行國庫券確實推動了中國走向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