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五十年資料(六):西藏和平解放
中新社北京八月六日電
新中國五十年資料(六):西藏和平解放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協議,從而完成了西藏的和平解放。
和平解放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完成祖國大陸統一的最后一役。西藏的解放維護了祖國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團結,也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走上了團結、進步、發展的光明大道。
新中國成立不久,十月十三日,中共中央指示西南局負責經管云貴川康及西藏。此后,西南局負責人劉伯承、鄧小平、賀龍即著手考慮進軍西藏問題。毛澤東對解放西藏的工作抓得很緊。鑒于西藏地方的具體情況,中央人民政府在命令人民解放軍準備進軍西藏的同時,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來北京談判和平解放西藏事宜。一九五零年六月二日,西南局發出經中央批準的《關于以十項條件為和平談判及進軍基礎給西藏工委的指示》。但西藏地方當局自恃有帝國主義和擴張勢力支持,不愿進行和談。八月二十二日,和談使者格達活佛被害于昌都,勸和“青海藏族代表團”被軟禁于黑河(今那曲)。人民解放軍于一九五零年十月六日發起了昌都戰役,十月十八日,新任西藏地方政府昌都總管阿沛·阿旺晉美命令藏軍放下武器。至此,昌都戰役勝利結束。昌都戰役的勝利,推動了和平解放西藏的進程,促使西藏上層統治集團迅速分化。一九五一年一月攝政大扎被迫下臺,達賴喇嘛提前親政。達賴喇嘛和西藏政府決定接受中央人民政府舉行和談的辦法,一九五一年四月派出阿沛·阿旺晉美為全權首席代表到達北京,同中央政府談判。五月二十三日雙方在北京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協議共十七條,主要內容有: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西藏軍隊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在西藏逐步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實現西藏民族內部團結;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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