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牛穎惠 孫乾 郭愛娣)國務院法制辦昨天發布《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履行召回義務,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協助并配合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家用電器生產者在我國境內的召回措施需與境外相當。未按規定實施召回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該規定實施后,將填補我國家用電器行業召回制度的空白。
草案規定
標準 產品普遍存在危害性
草案中強調,為了加強家用電器產品安全監管,預防和消除其可能導致的損害,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對家用電器產品中因設計、生產、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家用電器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施行召回制度。
方式 召回措施境內外應相當
據介紹,家電類產品召回主要有兩種方式:主動召回、責令召回。即由生產廠商發現問題,主動提出召回;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未召回的,由質檢總局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地方質監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草案規定,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其在境內對家用電器產品的召回措施應當與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當。各級地方質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收集、處理與家用電器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信息,并按規定逐級上報。
處罰 違規者最高擬罰3萬
記者注意到,該草案中規定,生產者應當記錄并保存家用電器產品設計、原料采購、制造、銷售、產品標識以及消費者投訴、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召回情況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相關信息檔案。及時向所在地的地方質監部門報告消費者投訴或舉報、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被召回的情況、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信息。
一旦生產者違反上述相關規定,將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征求意見草案規定,缺陷家用電器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害的,生產者實施召回不免除其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專家觀點
意義 彌補“三包”條款不足
中國電子商會副秘書長陸刃波表示,家電產品安全問題直接影響著消費者人身安全,大部分問題僅憑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三包條款根本不能解決。陸刃波表示,此前,相關部門之間監管責任制不清晰也是缺陷家電產品召回制度難建立的原因之一,但此次“召回制度”的確立明確了由國家質檢總局擔當監管部門,同時對違規企業提出處罰、警告等監管措施,將在一定程度上為國內家電產品生產企業敲響質量警鐘,同時在消費者維權時做到有法可依。
爭議 3萬元罰款太少?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副主任吳景明認為,行政處罰最高3萬對于家電生產企業來說違法成本太低,應該加大處罰力度,同時如對消費者構成欺詐的應該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進行加倍處罰。
中國電子商會副秘書長陸刃波表示,草案中雖然對違規企業罰款限定在3萬元以下,但罰款的數額并不是重點,“如果有哪個企業因為違法召回條例而被罰款,那損失的就是企業信譽度,這對一個企業的影響遠遠高于3萬元。”因此,罰款多少僅僅是監管的一種方式,召回條例本身將促進家電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
背景:家電召回呼聲已久
據了解,2004年,我國第一部有關缺陷產品的召回法規《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開始施行。此后,《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也相繼出臺。這些召回法規的出臺,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缺陷家電產品”的召回制度卻遲遲未見出臺,隨著家電產品一些普遍性問題不斷出現,業界關于出臺家電召回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廠商反應
若被令召回將重創品牌
創維品牌推廣部副總經理沈鍵表示,很早之前就聽到我國將出臺家電召回制度的傳聞,但對于具體出臺時間業內都處于猜測狀態。“召回條例對我們企業來說是一件好事。”沈鍵表示,家電召回作為產品的一種延伸,使企業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監管,促進家電企業自身進步,使家電生產企業達到良性發展的目的。
美的中國營銷總部副總裁王金亮告訴記者,目前還沒有看到具體召回草案的細則,但就召回制度本身而言無論對企業,還是消費者都是有利的。他表示,一旦有哪個企業生產的產品被責令召回,那對公司品牌的影響都很大。因此,家電召回制度的實施將對企業起到監督、監管作用,同時對消費者是一種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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