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8℃、40℃……隨著天氣的“高燒”不退,翻開報紙、打開電視,“高溫”已經變成了一個關注度極高的詞匯。而此時和“高溫”一起引發熱議的,則是“高溫作業”和“高溫津貼”了。
如此天氣,雖然一部分人可以躲進空調房間里享受陰涼,可絕大部分人卻不得不堅持在戶外揮汗如雨,比如建筑工人、交通協管員、環衛工人等等室外工作者。
然而據《人民日報》報道,就是這些把涼快讓給別人,把酷熱留給自己的可愛的人們,卻大多數都不知道“高溫津貼”為何物。
提起高溫津貼,相信您肯定會想到這樣一個問題:為何現階段有些地方、有些單位發放高溫津貼,可有些地方、有些單位卻與高溫津貼無緣呢?
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回顧一下目前我國針對高溫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唯一一部在高溫條件下工作可參照的全國性法規,就是1960年7月1日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其中只規定了防暑降溫工作的基本原則、技術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針對的也主要是廠礦企業等特殊高溫作業的行業。
然而50年風云變幻,社會飛速發展、科技日新月異,這一《條例》卻一直“暫行”了半個世紀。如此滯后且沒有任何懲罰措施的《條例》,在某些企業負責人的眼里,恐怕早已成為一紙空文了。
當然,在2007年,由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指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然而,如果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話,我們在這一《通知》里同樣沒有找到相關的懲罰條款。
《勞動合同法》可謂勞動者的尚方寶劍,該法規定了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以及“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等內容,雖然我們可以把高溫津貼理解成廣義的勞動報酬,但是該法卻沒有直接提到“高溫津貼”的內容,所以此項高溫保障再次與直接法律依據失之交臂了。
由于當前的法律法規對高溫勞動保護、高溫津貼的規定比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從而導致執法部門執法無據。目前一些地方雖然下發了關于高溫津貼的文件,但是此文件法律效力較低,現實情況下是否發放,大部分只能靠用人單位“自覺自愿”。這就是上文提到的為何有些地方、有些單位發放高溫津貼,可有些人卻與高溫津貼無緣的原因了。
所以要想真正落實高溫津貼,讓老百姓最大限度地享受到高溫下的關懷,最好的辦法就是早日完善或重新制定法律法規,讓高溫津貼變成一種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剛性要求,而不再是由用人單位自由裁量的、可發可不發的福利,另外超過多少度以后,一線員工可以回家休息也不再是法律法規中的一句空話。當然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做好立法工作之后,還要保障有效地執行與監管,只有多管齊下,才能切實保障人們在超高溫下工作的福利與休息的權利。
參與互動(0) | 【編輯:梁麗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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