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如何理解“不具備規范條件的企業需按照規范條件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應逐步退出鋼鐵生產”?
對于暫時不具備《規范條件》的企業,允許其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進行整改,引導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節能減排,加快淘汰落后等方面工作。
對于整改后符合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審查并分批公布名單;對于最終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應逐步退出鋼鐵生產。
十八、不符合生產規模要求的企業是否可通過擴大生產規模達標?如不可以將如何進行整改?
《規范條件》明確按2009年企業實際粗鋼產量核定現有企業的生產規模。對于生產規模達不到條件的企業,不能再通過新建或改擴建項目擴大產能達到規模條件,鼓勵企業通過與管理、資金、技術、資源等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大型企業進行聯合重組達到條件。
十九、企業如何申請?如何組織審查和公告?
企業首先編制《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規范申請報告》(詳見《規范條件》附件),地方企業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各地區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按規范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和自查,提出審查意見后與申請材料一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同時,企業需根據《規范條件》的環保要求規定,準備相關材料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部門,各地區環境保護部門對現有鋼鐵企業環保要求符合情況的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與相關材料報環境保護部確認。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材料組織審查并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二十、為什么要對已公示的企業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社會監督能夠使企業切實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加強自身管理,提高企業整體水平;對于不能執行《規范條件》的企業,社會監督能夠起到警示作用。動態管理主要針對經過公示符合《規范條件》的鋼鐵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將撤銷其資格。因此通過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能夠保障《規范條件》執行的公正、公平,增加執行過程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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