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上,一是支撐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法律法規明顯滯后于市場經濟發展對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的要求。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立法層次偏低、剛性不強。法律對工資集體協商的規定是選擇性條款,同時也缺乏必要的罰則,以致一些企業以此為借口,拒不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特別是在一些跨國公司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更難。
二是一些地方官員擔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會嚇跑投資者,影響地方投資環境。因而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不重視、不支持,甚至將建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視為地方經濟發展的障礙。
三是一些企業經營管理者片面地將“企業自主決定”理解為企業單方決定工資,認為如果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就要加薪,加薪會造成經營成本提高、影響企業的發展和競爭力,因此對開展工資協商不積極、不配合。
主觀上,工會干部“不敢談”現象比較普遍。有些企業的工會干部存在“身份尷尬”,既是企業員工,又是職工代表,雙重身份的工會干部在代表職工進行集體協商時,顧慮重重,為保“飯碗”而“敢怒不敢言”。
同時,一些工會干部“不會談”。由于一些工會干部對企業經營等情況缺乏透徹的了解,加之經驗技巧不足,因而“不會談”或者談起來“力不從心”的問題也比較普遍。
另外,支撐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信息資源不足,勞資雙方占有信息資源不對稱。目前,與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工資決定制度相關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的制定和發布,與現實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還不能滿足不同崗位、不同工種、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用人單位決定勞動定額和工資水平的需要。正因為這些,集體協商機制的作用發揮離形勢任務的需要和職工群眾的期盼還存在很大差距,仍然有不小的提升空間。
不會影響企業發展
《財經國家周刊》:有一種觀點認為,開展集體協商、提高勞動者工資收入,會影響到企業發展,甚至導致一些小企業破產,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張建國: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在我們國家,勞動關系雙方是矛盾統一體和利益共同體,只有促進企業發展,保障職工工資收入增長和發展職工權益才有堅實的物質基礎;只有保障職工權益,才能發揮好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也是我們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基本出發點和立足點。
一方面,各級工會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時,都始終堅持“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原則,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意愿要求,綜合考慮地區、行業平均工資水平,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通過協商找到勞動關系雙方利益契合點,實現雙方的互利共贏。
另一方面,前面我們也談到,當前勞動關系領域收入分配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勞動者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并沒有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步增長。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只是讓勞動者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步增長,而不是提出超出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要求。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樣,在當前的情況下,漲薪影響企業發展是“真實的謊言”。
因此,當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既要考慮通過協商提高職工工資收入、共享企業發展成果,又要切實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做到合情合理、有序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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