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某中小板公司網下發行1000萬股,在目前的配售體制下,通常有100家左右的機構可以獲配,而且基本上是平均分配,每家10萬股。假設發行價為10元,那么,每家機構的獲配金額也就是持股成本僅為100萬元。《指導意見》要求承銷商設置每筆配售的配售數量,比如每筆配售200萬股。這樣,最多只能有5家機構獲配,每家獲配金額至少是2000萬元。持股成本有了大幅提高,從而加大了定價者的責任,促使機構在參與報價時更加審慎和真實。
適度擴大網下詢價機構的范圍,平衡發行人與投資人利益
目前,A股市場參與詢價和配售的對象為基金公司等6類機構,同國際市場相比,種類、數量相對有限,且主承銷商不能挑選。這一方面存在參與詢價的機構不夠充分的情況,不能發揮主承銷商選擇優質投資者的市場功能。另一方面,由于詢價機構為所有承銷活動的公共客戶,使得承銷商在平衡發行人和投資人利益時,傾向于發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價格的動力強,而不夠重視投資者的利益。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是市場發展的方向,但是從現階段來看,完全放開條件尚不成熟。《指導意見》進行了一定嘗試,適度擴大網下詢價機構的范圍。在具體操作上,網下機構擴容采用的是主承銷商挑選推薦方式,即主承銷商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優質長期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
把機構具體報價公開,方便公眾監督,增強報價的“軟約束”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說,此次改革就進一步提高定價信息透明度,主要采取了兩項措施。一是要求主承銷商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關鍵結論和主要參考信息。報告反映的是承銷商對發行人股票投資價值的預測,對新股定價有較大的影響作用。目前,該報告僅向網下機構投資者提供,引入披露機制可督促主承銷商更加重視其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不斷提高研究質量。二是披露網下機構報價情況,要求主承銷商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即把參與詢價的各配售對象的具體報價向社會公開,這樣不僅方便公眾監督,也可以增強對機構報價的“軟約束”。
這位發言人表示,目前網下詢價的披露主要限于首尾兩端,即具備詢價對象資格的機構名單、最終配售的結果。在此基礎上,機構報價情況、主承銷商研究報告結論等定價過程的披露,將構成定價公開的完整鏈條,整個詢價過程的透明度將獲得較大提升。這樣可以促進券商、機構的詢價定價不斷審慎自律,社會公眾也進一步了解詢價定價的全過程。(記者 許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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