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十一五”正漸行漸遠。這是“黃金發展期”和“矛盾凸顯期”聯合出現的五年、是新農村建設扎實推行并取得喜人成果的五年、是在國際金融風暴下逆風飛揚創造發展奇跡的五年、是跨越新中國建立60周年和改革開放30周年歷史性節點的時刻、是遭遇歷史性自然災害堅強振奮自救的五年……
“十一五”即將以堅定果敢的步伐走過了屬于他的歷程,他身后是一連串坎坷的道路和努力的腳印。這是中國改革路上不可磨滅的一段道路,他為我們留下了一個意味深長的背影。在前幾天的“今日談”中,我們綜述了“十一五”期間“新農村建設”、“民生五年”等重要話題;今天,半月談網為您打開“十一五”改革啟示錄……
“十一五”改革發展成果突出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簡稱“中改院”)最近開展的專家問卷調查顯示,79.10%的專家認為“十一五”改革取得了一定進展,56.78%的專家認為在局部領域有所突破。
“十一五”時期,面對復雜多變的國內外經濟環境,面對來自國內外的各種重大挑戰,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我國各地區各部門積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地實施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一攬子計劃,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國民經濟朝著宏觀調控的預期方向發展。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投資消費增長趨于協調,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取得積極成效,改革開放積極推進,就業持續增加,人民生活進一步改善,經濟社會發展態勢總體良好。
“十一五”時期,我國在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社會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等方面均取得突破進展,反金融危機取得明顯效果,單項改革有明顯突破。特別是農村改革使農民普遍受益,基本公共服務改革有重大突破,民生建設得到各級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視,因此,“十一五”時期被譽為“民生五年”。
部分改革仍進展緩慢
盡管“十一五”期間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果,但制約經濟平穩運行的矛盾和問題還不少。在一些領域改革進展仍然緩慢,改革任務仍十分艱巨。因此,必須冷靜觀察、科學判斷、未雨綢繆、把握時機。
例如,政府主導的經濟增長模式仍沒有得到扭轉,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有所強化,市場化改革的進程步履緩慢。主要表現在結構性問題突出,投資仍然是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尤其是在反危機的特定時期,以投資為重點的刺激政策成為保持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在客觀上導致發展對改革的依賴程度在下降,制度變革促進發展的空間在壓縮,包括投資消費結構、產業結構、區域結構等在內的結構性問題沒有明顯改善。
總體而言,主要依靠投資和出口拉動的經濟增長方式尚未有實質性改變。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主導型的經濟增長方式。例如,以追求經濟總量為目標,以擴大投資規模為主要途徑,以土地批租和發展重化工業項目為主要特點,以行政干預和行政推動為主要手段等等。在內外發展條件急劇變化的背景下,“十二五”發展方式轉型與變革的任務更加艱巨。
在部分領域改革取得突破進展的同時,一些涉及多部門的綜合性改革成效不大。例如,壟斷行業改革滯后;財稅體制改革未能如期啟動,積弊日增。另外,行政體制改革滯后,尚未有大的突破。大部門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還處于職能調整的階段,中央與地方關系仍未得到理順,創新體制的運行效率并未有明顯的提高。
以二次改革推動發展方式轉型
轉型需要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充分發揮擴大內需在經濟增長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強調社會公共需求轉型,構建適合我國特點的發展型社會體制和政策體系;需要強調政府轉型,加快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
當前,發展方式轉型面臨許多結構性問題。一是體制與政策的矛盾。在反金融危機中,政策調整很到位,及時地推出了一攬子經濟刺激計劃,但相應的一攬子改革尚未順勢推出。二是體制與體制之間的矛盾。比如投資消費失衡的突出矛盾,既有市場體制缺陷的原因,也有社會體制不健全的原因。三是政策與政策之間的矛盾。上下級政府間、政府各部門間政策打架的情況很多。
因此,只有推動結構性改革,發展方式轉型才能取得實質性突破。例如,要擴大消費,構建消費大國,需要盡快啟動國民收入分配體制改革,調整收入分配格局;要適應城市化時代,就需要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解決公共產品短缺問題,需要加快推進公共服務體制建設等等。
我國在“十二五”期間需要盡快啟動第二次改革。第二次改革與過去30余年的以單項突破為特征的第一次改革相比,是一攬子的綜合改革措施。第一次改革,我國總體上還處于生存型階段,主要挑戰是解決溫飽問題,基本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第二次改革,我國開始進入發展型的新階段,促進人的自身發展成為改革的主要挑戰,基本目標是建設可持續發展的體制基礎。第一次改革,面臨的主要矛盾是生產力落后的問題,是社會產品供給總量嚴重不足的問題;第二次改革,面臨的是內需嚴重不足的突出矛盾。第一次改革,主要是在經濟領域中尋找解決問題的路徑,在很長時期內把轉變經濟總量增長方式作為改革的主要任務;第二次改革,需要推進包括經濟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體制等在內的結構性改革,以實現公平與可持續的科學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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