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PE的監管尺度如何把握一直是監管層比較關注的問題。國家發改委金融司金融處處長劉健鈞14日在2010全球PE北京論壇上表示,PE基金只宜適度監管,不能當作公開的投資基金來監管,因為PE基金都是老練的投資者,自己有鑒別風險的能力。
劉健鈞表示,PE基金運作的全過程,也很難導致外部性的金融風險。他指出,我國現在出臺了一個并購貸款管理辦法,但是主要是針對戰略投資者而言的,PE基金沒法搞并購。因此,PE基金一般不會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只需要當作一般性的投資企業來對待就可以。
對于是否要把股權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一樣來進行監管的問題,劉健鈞表示兩者之間差異非常大。對于PE、VC究竟該如何監管,劉健鈞認為應當秉承16字原則:事后備案、了解動態、政策引導、行業自律。在募集資金的階段,投資者給不給錢是投資者的事情,只要不存在非法亂集資,就可以在注冊完之后事后備案。監管主要靠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
“對創投這塊,我們在2005年10月,就是按照這16字原則出臺了一個創投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劉健鈞表示。
盡管是適度監管,但監管無疑具有很大必要性,事實上,金融危機對我國的監管有很大借鑒意義,劉健鈞指出,這次國際金融風暴給我們一個啟示,雖然一些私募投資資金不直接涉及投資者的利益,但是形成一定規模之后,它會對整個市場產生影響。在整個市場的運行過程中,公眾投資者風險鑒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不太高,可能被間接地卷入到風暴的過程中。這次國際金融改革,普遍要求對這些可能產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金融機構,也要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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