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稀土,終于撼動了世界。
近年來,出于環保和合理利用的考慮,中國開始對稀土工業進行限產及采取出口配額制度。這引起了國際主要稀土買家的躁動。
終于按捺不住,2009年6月23日,美國和歐盟同時向WTO起訴中國對稀土出口實施限制。同年8月21日,墨西哥也以同樣理由提起訴訟。
今年10月22日,世貿組織在一份文件中稱,美國、歐盟和墨西哥與中國之間的稀土之訴無法在近期內裁決,預計審查工作會推遲到2011年4月。
控告中國什么?
2009年12月21日,WTO成立了一個專家組,對三個訴訟合并審理。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爾、印度、日本、韓國、挪威、中國臺灣、土耳其和沙特阿拉伯以第三方身份參訴。
起訴方在磋商階段的指控主要有四條:一、中國政府對鋁礬土、焦炭、氟石、硅鐵和鋅的出口實施數量限制;二、對鋁礬土、焦炭、氟石、錳、硅鐵、黃磷和鋅的出口征收額外出口稅;三、通過設定額外條件和程序,對出口權進行限制,并對外資企業的出口權采用歧視性措施;四、要求出口合同和出口價格必須獲得政府批準,出口價格必須高于政府規定的“底線”。
美、歐、墨方面稱,這些限制措施規定在《對外貿易法》、《海關法》、《貨物進出口監管條例》、《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措施》、《貨物出口配額管理措施》等32個法律法規之中。還有一些尚未公布的變相措施。
起訴方認為這些措施違反了《關貿總協定》(1994)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之規定,同時也違反了《中國入世議定書》第五條、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
那么,世貿相關法規如何規定的?
《關貿總協定》(1994)第八條是一個規范進出口費用和程序的條款,要求成員國政府在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發票審核、證書簽發、檢驗檢疫或者提供其他官方服務時,除了《承諾表》中約定的關稅和費用之外,不能再額外征收費用、提高服務費征收標準或者對進出口文件和手續設定更高的要求;要逐步降低收費標準,簡化海關手續,并定期審核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是一個貿易規則公布條款,要求成員國必須向其他成員國及時公布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和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在公布之前,不能執行這些措施。
第十一條是普遍取消數量限制條款,除了關稅和必須征收的費用之外,任何成員國不能以設定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的方式限制產品的進出口。但是,如果成員國為了保障國內糧食安全和其他核心利益,為了執行產品國際標準或者為了農業和漁業產業調整,可以限制進出口。
《中國入世議定書》第五條是貿易權條款,規定:“在不損害中國以與符合《WTO協定》的方式管理貿易的權利的情況下,中國應逐步放寬貿易權的獲得及其范圍,以便在加入后3年內,使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權在中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內從事所有貨物的貿易”;“ 中國應根據該附件中所列時間表逐步取消在給予貿易權方面的限制”;“ 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對于所有外國個人和企業,包括未在中國投資或注冊的外國個人和企業,在貿易權方面應給予其不低于給予在中國的企業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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