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抓賊”優于“官抓賊”
8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國美黃光裕案進行了二審宣判。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億元。
盡管國美黃光裕案件已塵埃落定,但有關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的呼聲卻愈演愈烈,全國各地多家律師事務所主動受理因黃光裕內幕交易而受到經濟損失的投資者投訴。
據報道,利益受損的相關投資者人數超過13萬名,涉嫌索賠金額超過3億元。
張遠忠向《中國新聞周刊》分析稱,打擊內幕交易行為,一方面要讓內幕交易者受到嚴厲的處罰;另一方面,就是向投資者進行高額賠付,使其不敢貿然內幕交易。
該《意見》的另外一個亮點是,積極探索內幕交易舉報獎勵制度,對此,劉海認為,這里面隱含出來的意思是鼓勵投資者提供線索,讓公共投資者積極參與打擊內幕交易。
“目前我國已經有1700多家上市公司,作為監管部門很難對每一個上市公司進行全方位監管,有關部門已經意識到股民的力量。”劉海說。
對證券市場內幕交易頗有研究的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教授魯桂華認為《意見》只關注了所謂的“官抓賊”的一面:就是由政府或政府的執法機關,去管內幕交易。
“其實國際上有一種做法叫‘民抓賊’,如果投資者感到有內幕交易的嫌疑,可以直接聘請律師去調查,律師將在調查后勝訴所獲得的賠償當中收取律師費,中小投資者根本不需要自己掏太多的錢。”魯桂華說。
“與公權力監督比起來,這種來自民間的力量,效果會更好一些,我們應該鼓勵民間的力量參與監督。”魯桂華舉例表示,在美國就有很多律師經常向股民說,“你炒股賠錢了嗎?我替你要回來!”
7月23日,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兼證券犯罪偵查局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相懷珠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但對于此前媒體報道其卷入黃光裕內幕交易事件卻沒有提及。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2007年,在黃光裕操縱中關村科技股票過程中,得到內幕消息的相懷珠也全倉買進100萬元的股票,因此也卷入黃的內幕交易案中。
彼時輿論認為,相懷珠作為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和證券犯罪偵查局的廳局級官員,卻最終“落馬”于經濟犯罪和證券犯罪,頗具諷刺意味,其背后的警示意義值得關注。
參與互動(0) | 【編輯:吳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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