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屆中國網絡文明大會:各界熱議個人信息保護法
中新社北京11月19日電 (記者 劉育英)在19日舉行的首屆中國網絡文明大會上,11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成為熱議話題之一。
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普及,使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更為便利,成本顯著降低,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與此同時,個人信息既關系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又承載著公民廣泛的人格尊嚴和利益。
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中國第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專門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說,個人信息保護法確立了個人信息處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構建了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處理規則,規范個人信息處理行為,為個人信息的利用提供了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法律環境。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認為,該法厘清了個人信息、敏感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自動化決策、去標識化、匿名化的基本概念,從適用范圍、個人信息處理的基本原則、個人信息及敏感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個人信息跨境傳輸規則、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各參與主體的職責與權利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全面規定,建立起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基本制度體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在數據與算法分論壇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強化的是信息處理行為規范的規定,在自主管理方面規定企業、機構的行為規范。此外,還要在外部建立強力的管理部門,通過外部的壓力使企業、機構內部產生自覺。這是傳統的民法做不到的。
法制網總裁萬學忠認為,以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為標志,中國個人信息保護完成了順應時代的制度設計,也為世界提供了一個有借鑒價值的中國方案。
他認為,當前的緊迫任務是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公眾共同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確保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各項要求和規定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全面的貫徹和實施。
也有學者提出了該法的不足之處,如目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的設置,無法處罰相關主體基于過失而造成的海量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行為。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林維認為,盡管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6條對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或處理個人信息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法所規定的義務,規定了較大幅度的懲罰,但上述處罰同泄露個人信息所帶來的嚴重后果仍然無法相比,而且由于對個人無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可能無法對此類違法行為形成最佳的預防效果。(完)
- 專題:首屆中國網絡文明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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