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支招:如何不讓“興趣班”成“消費陷阱”
舞蹈班、書畫班、樂器班、武術班……各種興趣班層出不窮,為了雞娃,有的家長一口氣給孩子報了幾十節興趣班課程,結果遇到孩子上了幾節課就不感興趣不想學、打退堂鼓,怎么辦?交出去的錢款能退還嗎?近日,廣州白云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興趣班退款引發的糾紛。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
案情
報了一年舞蹈課 后因故不能上課起訴要求退還剩余學費
2019年9月,媽媽帶著女兒小飛到白云區菲某舞蹈藝術公司(下稱舞蹈班)報名了一年舞蹈課程,該課程共112節課,費用8500元,雙方口頭約定每周六、日下午1點上課,沒有簽訂任何形式的書面合同。舞蹈班出具專用收據,載明:“客戶姓名小飛,繳納金額8500元,中國舞等內容”并加蓋店章。
2020年1月5日,舞蹈班春節放假,隨后受疫情影響一直未開課。半年后,小飛媽媽與舞蹈班協商退款事宜,退款的理由為馬上要搬家到黃埔區,距離上課地點太遠,客觀上不能上課,加之近半年時間沒有上課,小飛已經生疏且舞蹈班的教學質量也不是很好。
經多次協商,舞蹈班均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款,小飛遂向白云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舞蹈班退還剩余未上課部分的學費6071.43元。
對此,舞蹈班辯稱,在小飛交費時,已告知交費后不能退款,而且其已經實際支付了任課老師的課時費、提成、市場人員的提成等營運成本。此外,已于2020年6月20日在微信群通知家長們恢復開課,可繼續上課,是小飛家基于自身原因不來上課。
判決
舞蹈班向顧客退還未授課費用3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向被告交納舞蹈課程學費,被告為原告提供舞蹈課程服務,原、被告間實際上存在服務合同關系。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交納了費用8500元,被告亦應當按照約定為原告提供相應的服務。原告購買案涉服務的目的既包括舞蹈課程的培訓,亦包括通過被告提供的舞蹈培訓放松身心、愉悅心情等。
因原、被告就是否繼續上課,即合同的履行問題引起訴訟,雙方之間的關系已經交惡,原告前往被告處接受服務顯然已經達不到愉悅身心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并結合本案服務的具體內容,案涉服務合同已沒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關于被告應否向原告退還款項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本案中被告因為疫情原因不能按時開課,但疫情緩解后,被告通知原告可繼續上課,原告因自身原因無法連續上課、主張課程效果差,屬于原告單方終止合同,根據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其應向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生活常識及行業慣例,被告在為原告提供服務時,確會產生包括老師的課時費等配合服務項目支出,但由于被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配合服務項目實際支出的金額,亦未能提供因原告解除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對其所造成的具體損失金額,故應酌定扣除相應的違約金后,向原告退還未授課費用3000元。
為此,法院判決:舞蹈班向小飛退還未授課費用3000元,駁回小飛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釋疑
家長如何避免掉入興趣班“消費陷阱”?
1.抓住興趣是關鍵。
家長在報名前先了解孩子的喜好,或者觀察孩子的潛質,評估一下到底適合學習什么。如果有機會的話,可以先帶孩子試聽幾節課,看是否真的有興趣再做決定。
2.要審慎簽約。
選擇興趣班應遵循理性、適度原則,并具有風險意識。應綜合考慮培訓機構資質、課程設計等因素,且盡量不要報周期過長的培訓項目,一旦孩子難以堅持或者失去興趣,將會面臨退費的困擾。不要提前預交過量的費用,不要輕信“不喜歡可以隨時退”等口頭承諾,要把退費約定落實到合同協議中,特別要寫清楚退款時限,保留合同文本、交易憑據、溝通記錄等相關證據,便于維權。
3.避免“素質應試教育”。
興趣班對拓展素質很重要,家長應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破除唯成績論,培養孩子的核心素養、成長性思維以促進身心健康,真正追求德智體美勞的均衡發展。興趣班應該注重素質和興趣,決不能把興趣班變成興趣‘應試’班,成為另一種畸形的“負擔”。
4.家長應充分意識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依賴培訓消費不是提高子女綜合素質的長久之計,在生活中應加強親子互動,注重言傳身教,營造溫馨良好的家庭學習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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