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拆封”封住消費者退貨權
賈亮
“拆封不退”屬于霸王條款
電商別把法律當文字游戲
一邊做出“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承諾,一邊卻告知“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貨”,很多消費者都吃過電商這一霸王條款的虧。按照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今后電商不得再以商品已被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了。在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完善“七天無理由退貨”的適用范圍,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是送給消費者的一份節日禮物。
“七日無理由退貨”本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利,自出臺實施以來,解決了無數消費爭端,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消費者權益。但這一制度一再遭遇困境,“拆封不退”就是一例。即便《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明確,退貨商品視為“完好”的標準,即“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當中并不包括商品包裝,一些商家仍然堅持拆封后不退貨。據本報報道,一名大學生在某電商平臺網購一款藍牙耳機后,只因拆掉了耳機盒外面的一層塑封膜,便被商家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了退貨申請。
究其原因,有的電商法治意識淡薄,不曉得還有這一規定,遑論遵守。有的或許知道,但總覺得自己的霸王條款比法律管用,尤其是在與消費者溝通之后,便以為達成了某種契約,到時候不退貨,法律也不能拿他怎樣。還有的把嚴肅的法律當成文字游戲,根本無視消費者的正當要求。很典型的就是拿“完好”二字做文章,認為拆封就算不“完好”。現實案件中,就此引發的爭議不在少數。
商家“抖機靈”不能不管,霸道的毛病必須要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對“七天無理由退貨”條款進一步明確,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這一條是在捍衛消費者拆封的權益,因為不拆封無法對所購買商品進行查驗,也同時明確了“完好”的邊界,即因此而造成的問題不能成為拒絕退貨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退貨前提是消費者要保證商品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這其實也是對電商的一種保護,可以有效避免極少數消費者的故意刁難。
法律給力,消費者也要有自我保護意識,要養成良好的驗貨習慣。在拆封查驗商品時,盡量不破壞商品的完好,在網購手機、相機等電子產品時要格外謹慎。比如電子電器類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即包括“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屆時即便告到法庭上,法律也不一定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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