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仍有鱷雀鱔買賣,25元起!律師:放生可責令限期捕回
中新經緯8月29日電 (王玉玲)近日,一種名為鱷雀鱔的“怪魚”在北京市、河南汝州、山東青島、寧夏銀川、云南昆明等多地現身。有地方不得不以排干湖水等方式對其進行捕撈,代價極高。
中新經緯注意到,目前鱷雀鱔在電商平臺仍有買賣,價格在25元到600元不等,不少人在商品評論區留言稱“放生就是造孽”。
律師對中新經緯稱,若商家在平臺出售外來物種,則平臺應當監管商家是否對消費者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即出售時需要提醒消費者不得擅自釋放或丟棄,并告知其相關法律責任。
“怪魚”多地現身,歷時45天被捕
據媒體報道,今年7月13日,有河南汝州市民在云禪湖水域發現疑似鱷雀鱔的“怪魚”,體長在七八十厘米,行蹤成迷。
8月27日,汝州市城市公園管理方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怪魚”已被抓住,共有兩條,經確認為外來物種鱷雀鱔,公園管理方已對其進行無害化處理。
當地先后使用大型拋網捕撈、聲吶定位、大型圍網投餌誘捕都一無所獲。無奈之下,汝州市于7月26日開始使用水泵等設施將云禪湖的湖水抽干,整個云禪湖有20萬到30萬立方的湖水,歷經一個月,“水盡而魚現”。
當地付出如此大代價抓捕的“怪魚”什么來頭?
資料顯示,鱷雀鱔原產于北美,出現在地球上已超過一億年,主要分布于北美五大湖流域(蘇必利爾湖、密歇根湖、休倫湖、伊利湖和安大略湖),作為大型肉食性兇猛魚類,鱷雀鱔的獵物包括多種魚、甲殼動物、兩棲動物、鳥類、中小型哺乳動物等,幾乎無所不吃,由此被稱為“水中殺手”。
對中國而言,鱷雀鱔屬于外來物種。在近一個月內,除河南汝州外,北京市、山東青島、寧夏銀川、云南昆明等多地報告發現鱷雀鱔。
網上仍有鱷雀鱔在售賣
中新經緯注意到,鱷雀鱔目前在線上電商平臺存在交易買賣,價格區間較大,在25元到600元之間,幼魚價格較低,成魚價格較高。
中新經緯在電商平臺以消費者身份問詢時,商家表示,該生物能長80到100公分,對飼養條件要求較高。水溫度在5度到35度之間,需要自來水,除氯氣,打氧氣,過濾,吃小魚、小蝦、上浮顆粒飼料和肉類。“一天喂一次,肚子微微凸起就行了”,商家說道。
同時,多位商家提供的商品詳情頁都寫明,兇猛大型魚不可以放生,只適合在家魚缸飼養觀賞。但是,鱷雀鱔的生長速度較快,部分人養殖條件不足,因此在閑魚等平臺尋求二手交易。
一位意圖出售自養鱷雀鱔的賣家對中新經緯表示,目前該魚已長到60-70公分,家里魚缸實在放不下了,所以尋求售賣。“只要水體夠大,能長到三米。”賣家說道。
在這些尋求售賣鱷雀鱔的賣家評論區,不少網友對該魚進行科普稱“放生就是造孽”,會造成極大程度的水域破壞。
而本次多地出現怪魚,國家大宗淡水魚產業技術體系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崗位科學家顧黨恩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近期多地出現的鱷雀鱔基本可以判斷為“人為放生”。
“鱷雀鱔本來屬于觀賞魚,普通市民即使養也就是一條兩條,因為鱷雀鱔生長的速度很快,普通水族缸養不下,一般的家庭也不可能搞個幾十米的水族缸來養。從鱷雀鱔的消費群體來看,目前主要是城市的人在養,近期發現的鱷雀鱔也是在城市,主要集中在公園湖泊、城市河道等地。”顧黨恩說道。
如何擔責?
那么,如果買家將鱷雀鱔放生,買家、賣家、平臺應當為此擔責嗎?
對于平臺而言,律師、知名法律博主雷家茂表示,現行法律并未規定禁止養殖鱷雀鱔,對于個人養殖觀賞亦未規定需要辦理何種資質。若商家在平臺出售外來物種,則平臺應當監管商家是否對消費者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即出售時需要提醒消費者不得擅自釋放或丟棄,并告知其相關法律責任。比如,平臺可以要求商家在出售相關頁面以醒目的文字進行提示、說明。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對于私自放生的買家而言,2022年8月1日,我國開始施行《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其中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這里的外來物種,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天然分布,經自然或人為途徑傳入的物種,包括該物種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而外來入侵物種,是指傳入定殖并對生態系統、生境、物種帶來威脅或者危害,影響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的外來物種。
北京信凱律師事務所張曉光律師對中新經緯記者分析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那么,鱷雀鱔是否應被認定為外來入侵物種,應該依據什么法規進行管理?
中新經緯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環境保護部在2003年、2010年、2014年、2016年分四批發布了《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共71個物種。鱷雀鱔未被列入上述名單。
此外,2021年4月實施的《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和管理辦法。但目前為止,農業農村部只在五部門在2021年1月聯合印發的《進一步加強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工作方案》中提到,要強化水生外來物種養殖環節監管,推進水葫蘆、福壽螺、鱷雀鱔等水生外來入侵物種綜合治理。
由此,鱷雀鱔雖然被農業農村部確認為外來入侵物種,但農業農村部還未出臺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在定義上存在模糊空間。
雷家茂對中新經緯分析稱,目前鱷雀鱔未列入外來入侵物種名錄,但是對于從外國引進的仍需要經過審批,擅自引進的則會被予以相應處罰,且國家相關部門已經開展包括鱷雀鱔在內的外來物種普查工作。另外,鱷雀鱔屬于外來物種,根據《生物安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亦不可擅自釋放或丟棄,否則將會被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最后,中新經緯注意到,多地發現鱷雀鱔后,部分電商平臺對其進行了下架處理。如果后續將鱷雀鱔列為外來入侵物種,是否會對平臺及賣家進行追責?
對此,張曉光分析表示,應堅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一般情況下,新的法律只對其施行后的行為產生約束力,對施行前的違法行為無溯及力。
“針對各地出現鄂雀鱔這一事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生物安全法》《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進行監測預警、調查評估、并發布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售賣行為進行規制,電商平臺及賣家應當遵守。”張曉光說道。(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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