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加快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盤活利用
財政部1日消息,財政部日前發布指導意見,要求加快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盤活利用,建立健全資產盤活工作機制,通過自用、共享、調劑、出租、處置等多種方式,提升資產盤活利用效率,為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堅實的物質基礎。
業內人士認為,近年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規模不斷壯大,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但還存在部分資產統籌不夠、使用效益不高等現象。有效盤活并高效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貫徹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加強財政資源統籌的重要舉措。
《指導意見》明確,盤活方式包括:優化在用資產管理、推進資產共享共用、加強資產調劑、實施公物倉管理、開展資產出租或者處置、探索資產集中運營管理。
在組織實施方面,《指導意見》提出,要研究制定資產盤活方案。行政事業單位要系統梳理資產使用情況,全面摸清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底數,結合年度資產盤點工作開展專項清理,重點對房屋、土地、車輛、辦公設備家具、大型儀器等資產使用狀況進行摸底,理清低效、閑置資產并準確標注資產使用狀態,形成待盤活資產清單,逐項研究并有針對性地制定盤活方案。
要有序組織資產盤活工作。行政事業單位要立足單位實際,充分利用各種盤活方式,能夠在本單位范圍內盤活的資產,要加快盤活利用;本單位無法盤活的,要及時將待盤活資產信息報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部門資產盤活機制,指導所屬單位通過資產調劑等方式盤活資產,有效推動資產在本部門所屬單位間盤活利用。對于本部門無法有效盤活的資產,要及時將資產信息反饋本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政策指導,整合行政事業單位待盤活資產信息,建立健全信息發布機制,促進待盤活資產由閑置向在用轉化,打通部門間資產盤活通道。
要規范資產盤活管理。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加強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規范審批程序的基礎上,加快辦理資產出租、處置事項,相關收入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國庫或納入單位預算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嚴禁借盤活資產名義,對無需處置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或者虛假交易,以變相虛增財政收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盤活合法合規、收入管理規范有序。
在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方面,《指導意見》要求,建立資產盤活情況與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掛鉤機制,充分結合存量資產使用狀況審核新增資產,優化資產配置,從源頭節約財政資金。對閑置浪費嚴重的部門、單位,財政部門可視情況停止批復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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