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擬完善派出機構對終止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管機制
中新社北京3月18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證監會18日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征求意見稿》擬完善證監會派出機構對于終止上市公司的風險應急、信息通報共享、持續監管機制。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規范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證監會對《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據介紹,此次修改包括多方面內容。
關于監管職責:明確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實施行政備案;明確派出機構對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工作的監管職能;明確將網絡和信息安全、投資者保護、誠信監督和約束等事項納入日常檢查事項等。
關于風險防范和處置:規范派出機構在涉網絡和信息安全的數據報送、檢查、風險預警和處置、調查等職責;完善派出機構對于終止上市公司的風險應急、信息通報共享、持續監管機制;優化私募基金風險處置機制,要求派出機構開展風險監測預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與地方政府在監管、風險處置等方面的協作等。
關于其他職責:授權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推動相關主體適用先行賠付制度;明確派出機構應當向有關投資者保護機構通報本轄區內可能適用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的案件情況,協助配合有關案件辦理工作;規定派出機構負責支持、配合資本市場科技監管工作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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