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管條例首次界定證券經紀人 管理者待明確
2008年06月16日 16:25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6月16日電 中國證監會機構部主任黃紅元在接受中國政府網就實施《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相關情況的采訪時說,《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一次在法律上給證券經紀人的概念做了界定,但證券經紀人由誰來管,還有待下一步繼續明確。
黃紅元表示,證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和他與各方的關系,按照我的理解談幾點。證券經紀人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做了界定,證券公司監管條例對證券經紀人第一次進行了界定。條例第38條明確講到,經紀人是受證券公司的委托,和證券公司之間是一種代理關系。第二,證券經紀人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過程中代證券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一些服務,但法律沒有規定證券公司必須雇傭證券經紀人來開展證券業務,而是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經營方式和業務開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員做證券經紀人。第三,法律規定證券經紀人首先要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其次,要和證券公司簽定委托合同,在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來開展業務,不能超越授權。
黃紅元還說,券經紀人到底由誰來管,按照我的理解,從條例頒布以來,這是一個新鮮事物。法律規定他必須獲得證券從業資格,可能證券協會應該履行一定的管理職責,當然這個條例出臺之后,各個方面還沒有制定相應的細則,還有待下一步繼續明確。(據中國政府網文字直播整理)
【編輯: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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