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增加大股東增持靈活性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的行為,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關于修改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有關豁免程序規定上作出了兩方面的調整。
一是對于根據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俗稱自由增持)”規定提出豁免申請的,由事前申請調整為事后申請。根據該條第一款其他規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請的,程序不變;
二是根據監管實踐需要,證監會將對以簡易程序申請豁免事項的處理期限由5個工作日調整為10個工作日。
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
一是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二是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三是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是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五是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六是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等。(記者 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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