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多家券商處了解到,《證券經紀人委托代理合同(范本)(草稿)》(以下簡稱《草稿》)日前已完成在業內的征求意見,新的證券經紀人制度正在逐漸清晰起來。
經紀人上崗或需雙證
根據今年4月出臺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而看過《草稿》的某證券公司經紀業務負責人向記者透露,僅僅只持有證券從業資格證書是不夠的,證券經紀人還必須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方可正式上崗。
“盡管《草稿》中沒有出現證券經紀人需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的字眼,但從合同的相關條款中可以很清楚看出這一點。”上述人士告訴記者,按照《草稿》中相關條款的規定,證券經紀人在提供相關服務時,需要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
《草稿》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證書進行集中管理。證券經紀人證書由證券公司統一辦理年檢。而在雙方合同終止后,證券經紀人應將該證書歸還給證券公司。
初步定位“獨立人”
一直以來,證券公司與其所雇傭的證券經紀人之間的關系缺乏明確的定位,常常是因公司而異。
大多數證券公司將經紀人視為“編制外”人員,但也有一些證券公司將經紀人納入了“正規軍”隊伍。
針對這一現狀,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草稿》對證券經紀人的定位作出了明確規定,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用工關系,證券經紀人不屬于證券公司的員工。這樣,證券經紀人將作為一支“獨立隊伍”而存在。
根據《草稿》的規定,證券經紀人不得代理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或者資金存取等業務;不得操作客戶賬戶;不得向客戶要求投資收益提成,向客戶承諾投資收益和投資損失賠償。
記者從市場中了解到,目前一些冠以“投資客戶”和“客戶經理”頭銜的證券經紀人,常常進行代客理財活動或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的服務。在此次征求意見的《草案》中,已明確將這些行為歸入禁止的行列。
業內人士認為,業務范圍的明確,將使監管變得有據可依,從而推動整個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邵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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