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鼓勵引導上市公司增加現金分紅和股票分紅。這項政策受到了業內人士的普遍好評,但與此同時,取消與上市公司分紅有直接聯系的紅利稅呼聲也隨之而起。
分紅對投資者來說本是件好事,但分紅后所繳納的紅利稅卻成為了投資者一個傷痛。
因為,在目前中國股市上,只有A股的個人持有者和基金交納紅利所得稅。
200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其中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而現行稅法的規定是: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紅利所得稅在本質上屬于個人所得稅范疇,其納稅主體為取得紅利收入的個人。
而依據會計核算原則,企業法人投資股票的紅利所得直接沖減投資成本,無需繳納紅利所得稅,因此個人投資者成為股息紅利所得稅的納稅主體。
也就是說,個人投資者和基金分紅要扣10%紅利稅,而機構投資者分紅不扣稅。如此一來,同樣是投資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小投資者較之于那些機構投資者來說,卻要少得10%的紅利,從而使得現金分紅變成了一種對中小投資者的“歧視”。
很多投資者認為,企業用于分配的利潤都是稅后利潤。這部分錢分給股民的時候,股民再繳一次稅是重復繳稅。
而作為機構投資者的基金也很無奈。因為在所有機構投資者中,基金是特殊的一類,上市公司給基金的分紅,同樣需要扣除10%的“個人所得稅”。
一位基金公司負責人表示,由于目前國內還沒有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基金的持有人大多以個人投資者為假設,因此基金得到的分紅同樣被扣10%,但是,基金的分紅是在企業交了25%的企業所得稅之后,再扣10%,這實際上存在雙重征稅。
分析人士指出,紅利稅使上市公司分紅的實際意義發生了“質變”,使“回報”變成了“損失”:投資者的損失=應繳紅利稅=上市公司分紅金額×10%。也正因如此,上市公司分紅越多,投資者的損失也越多。結果是:上市公司多分紅不如少分紅,少分紅不如不分紅,因為只有當上市公司的分紅金額為“0”時,投資者才不承受損失。
例如:由甲、乙兩公司的股票,在某一天的收盤價都是每股10元,甲公司是股權登記日,每股派現1元。這樣第二天甲公司股票的除息價為9元,假設漲跌幅為0,而投資者的實得紅利只有0.90元,另有0.10元繳納了紅利稅,于是甲公司的股價與紅利之和為9.90元,持有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每股虧損0.10元。而乙公司因為不分紅,第二天的股價還是10元,假設漲跌幅為0,這樣上市公司分紅還不如不分紅,分紅反倒給投資者帶來了損失。而且,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率越高,造成投資人隱性貼權虧損就越大。
“證監會一直在與相關部門就紅利稅問題進行溝通研討,”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近日的表態似乎讓投資者看到了希望。
但是,有稅務專家指出,征收“紅利稅”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要取消恐怕不易,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建議可采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準后對股息、紅利應納稅所得額暫減免征收的方式,來降低投資者的稅負。 (記者 侯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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