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五日電(記者 賈靖峰)中國證監會五日晚間發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公開征集意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在此間對記者表示,推行可交換債旨在引導“大小非”及大宗限售股份股東以股票作質押,發行可交換債券,避免其急于拋售或不計成本拋售股票,以緩解股市壓力。
新規規定,可交換債發債人僅限于上市公司股東,發債金額不超過預備用于交換股票按募集公告前二十日均價的七成,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后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預備交換的股票在約定的換股期間應為無限售條件股份。
這位發言人說,近期一些上市公司股東因經營出現資金困難,加之股市再融資遇阻,不得不拋售所持股票以解燃眉之需,現在這類股東可通過發行可交換債獲得資金,無需拋售股票。
根據新規,債券投資者將在十二個月后分散逐漸交換成其持有的股票,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對二級市場的沖擊,緩解“大小非”等限售股集中大規模上市對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沖擊,又可避免股東直接拋售造成股價下跌帶來的損失以及不能變現的風險。
該發言人表示,可交換債事先鎖定了未來的換股價格,其持有者大多數是長期看好公司、認同換股價格、具有價值判斷能力的投資機構,有助穩定市場預期,引導投資理念長期化和理性化。
他預計可交換債將吸引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等長期投資,因可交換債投資人將獲得按票面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換股價格交換股票的期權,股價上漲,可分享收益,股價下跌,則可當作債券長期持有直至到期。
新規要求發債人所持股票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人民幣三億元,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十五億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以防范不規范的小型公司股東發債風險。
這位發言人還透露,截至今年八月底,內地已發行各類債券一千五百二十五億元。今年股市大幅調整,股權融資困難,各類債券的融資額已達再融資總額的五成左右,緩解了股市的融資壓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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