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指標同比變動逾30%需詳述
上市公司應研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對現有會計估計的影響
滬深交易所昨日就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報告披露工作發布通知要求,2008年9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應當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報的披露工作。
深交所同時要求,2008年10月6日至10月31日期間新上市的中小企業板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中未披露2008年第三季度財務會計資料的,也應于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報。
根據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證所原則上每日安排不超過12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報;深交所每日最多安排51家主板公司披露季報。
根據通知,本次季報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如經審計且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包括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以及帶強調事項段的審計意見),上市公司應向交易所提交相關文件,并披露董事會對非標準審計意見的說明。
2007年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若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尚未解決的,應當在本次季報中具體說明2008年第三季度對相關事項的解決情況。公司報告期主要會計報表項目、財務指標與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減變動幅度超過30%的,應在季報中說明情況及主要原因。深交所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公司年初至報告期末重大合同簽署及履行等情況。
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應在季報中詳細披露原非流通股東在股改過程中做出的特別承諾及其履行情況。有關股東提出穩定股價措施的,應披露穩定股價措施的實施情況。深交所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持股30%以上股東提出股份增持計劃及實施情況,同時要求披露公司接待調研及采訪等相關情況。此外,上市公司還應當按規定的格式,在季報正文中披露公司證券投資的相關情況。
上證所還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研究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對公司現有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影響,如需要對相關會計政策、會計估計進行變更的,應當盡快召開董事會審議相關變更事項。上市公司如需按上述規定,在本次季報披露時對前期已披露的2008年期初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及其金額做出變更或調整的,應當將此變更或調整作為單獨議案與本次季度報告同時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在董事會決議公告中對變更或調整的具體項目及其金額進行說明。上市公司在季報中因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以前報告期財務數據的,應在季報披露之前或與季報同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此外,深交所要求,中小板公司預計2008年前三季度凈利潤為負、扭虧為盈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大幅變動,但未進行業績預告,或者預計2008年前三季度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存在差異,應在2008年10月15日前披露業績預告或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同時,應在季報中對2008年度的經營業績進行預計,說明2008年度可能發生虧損、扭虧為盈或凈利潤與上年相比的增減變動范圍。(吳銘 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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