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的新規定出臺后取得了較為積極的效果。統計數據顯示,新規出臺后的今年9、10月份,上市公司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高管、戰略投資者和其他股東合計增持股份、增持金額均超過大小非減持數。
中國證監會8月27日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根據上市公司公告統計,截至12月19日,共有124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公告增持,購入股份合計約5.99億股,按照公告增持價(只公告增持日的按增持日收盤價,只公告增持區間的按區間均價)計算,增持金額合計約為39.24億元。控股股東增持的上市公司分布廣泛,其中包括央企28家、地方國企56家、民營企業40家。
業內專家表示,經上述口徑統計得出的大股東增持額“肯定比實際發生額要小”。原因在于根據相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增持行為只有在發生的首次,或增持數達到總股本的1%時,或超過1%但在12月內增持總量達到2%時,才需要履行披露義務。因此,僅僅根據公告統計得出的增持額,并不能全部涵蓋在上述幾個區間內發生的實際增持額,“可能比實際發生額低30%-40%。”
對于11月份增持額相對9月、10月下降幅度較大的情況,有關專家認為,這一方面與敏感期有關,根據規定,在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期間、上市公司發布重大業績預告或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期間,控股股東不能進行增持。另外,進入11月之后,市場出現了一定幅度的上漲,提高了大股東增持的成本,客觀上也顯示出大股東增持的市場化特征。
“增持新規的出臺,便利了大股東的增持操作,實際效果良好,相關公司股價表現穩定。”專家評價說,與“穩市”的短期效應相比,增持行為更值得關注的意義在于其市場化特征明顯,“大股東增持沒有行政命令,完全是市場化的操作。從3個月的數據可以看出,增持行為既享受了市場下跌帶來的機會,也受到市場上漲形成的約束。”因此,從增持切入,為推進并購重組的市場化開了一個好頭。(記者 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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