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訂草案昨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第三次提請審議。相比此前的第二次修改草案,這次修改不多,僅新增加了加強防范保險公司風險以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幾個新條款。其中對一些保險公司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賦予保監會處理問題股東權。
保單需附加合同格式條款
為了更好地維護投保人的知情權,在草案第十七條增加規定:訂立保險合同,如果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在訂立保險合同的時候,保險公司要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同時附上合同的格式條款。這樣,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夠事先全面了解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主要內容,以便其決定是否投保。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庹國柱認為,這利于消費者“明白”消費。他舉例說,以前有保險公司在辦理消費者保單時,并不附加正式條款文本!氨紊现挥行麄鞑牧蟽热,等消費者交了錢以后才能看到條款”。
二審稿中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本次提請審議的三稿中增加了退費的規定: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保監會有權處理問題股東
修改后的修訂草案規定,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力;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保險公司股權。
事實上,大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危害金融機構的情況早有發生。比如,新華人壽原董事長關國亮在任職八年間,即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擅用新華人壽資金進行違規投資。2007年5月,保監會首次動用了保險保障基金對新華人壽進行了股權處置。
草案還增加了“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限制業務范圍、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或者比例”等措施。
“保險法原本對于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已經有限制業務、限制新開設分支機構等一系列措施,加入對資金運用的限制,也是進一步加強防范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扁諊硎荆贿^保監會在此前的監管中一直采用這些措施,在保險法里新增這條象征性意義大于實質意義。(記者殷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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