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三十一日電(記者 劉育英)證監會三十一日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該管理辦法將于五月一日開始實施。
《管理辦法》共六章五十八條,包括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當前經濟形勢下推出創業板,能夠為數量眾多的自主創新和成長型創業企業提供資本市場服務,同時通過資本市場的示范效應,發揮拉動民間投資、推動產業結構升級、以創業促就業的重要作用。
根據管理辦法,首次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應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此外還應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存續時間,主營業務突出等。
該位負責人介紹,《暫行辦法》發布后,證監會和交易所還將陸續頒布與《暫行辦法》相配套的規則、指引,組建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適時發布上市規則、交易特別規定等其他相關規則,進行相關培訓等。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證監會將根據《暫行辦法》和相關規定受理企業的首發申請材料。
創業板是指主板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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