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日從中國證監會獲悉,在當日審核的寧波立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最終結果是,撤銷立立電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同時按照立立電子發行價并根據銀行同期利息返還募集資金。這也是證監會首次做出發行撤銷決定。
“因為立立電子跟浙江海納之間部分股權交易程序上確實存在瑕疵,根據發審委充分討論,存在權售糾紛不確定問題,可能存在損害投資者利益問題。因此,從保護投資者利益角度提出了審議,提出意見是不予通過!弊C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了立立電子再次審核不通過的原因。
資料顯示,立立電子首發申請曾于去年3月5日獲證監會審核通過。當年7月1日,立立電子宣布網上申購的中簽號碼,至此立立電子網下及網上申購都已完成,并預計于當年7月8日掛牌上市。然而就在上市的前一天,立立電子發布公告稱,接到其保薦人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通知,將對媒體就公司進行的相關報道進行核查,立立電子上市的計劃遭到推遲。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在立立電子發行股票期間遭到媒體質疑的同時,證監會也迅速做出部署,一方面按照規定對立立電子募集的資金予以凍結,并會同國家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工商行政總局,監察部,浙江省人民政府組成聯合調查組,對立立電子的問題盡快調查。
根據調查情況發現立立電子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立立電子和浙江海納之間2002年的股權交易沒有按有關要求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導致立立電子相關資產的形成有瑕疵,這個瑕疵存在可能導致重大權屬不確定性,但在調查中,沒有發現立立電子掏空浙江海納的情況;二是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是立立電子與浙江海納的交易情況,立立電子的招股說明書沒有按要求披露有關事項;三是立立電子收購相關股權的時候,做了一些股權待持的安排。在調查結束后,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需要履行會后發審會程序。
該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對立立電子的申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撤銷原來的行政許可本身就是對立立電子的處罰,如果立立電子能把存在的這些問題披露清楚,符合上市條件,可以再次提出上市申請。
針對在立立電子上市中的中介機構是否有違規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調查中證監會特別關注中介機構的情況,從調查情況來看沒有發現中介機構沒有存在不盡職的情形,也不存在違法的行為。
不要妄想做“漏網之魚”
立立電子作為首家被證監會做出發行撤銷決定的擬上市企業無疑給更多擬上市企業敲響了警鐘:不要想做“漏網之魚”,應該在自身的經營狀況上做好準備,而不是通過其他手段蒙混過關。
與此同時,立立電子事件也再次顯示出發審委的重要性。作為我國證券發行核準程序中的重要環節之一,發審委始終堅持審核理念,堅守審核質量標準,不斷提高審核效率,為掌控好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閘門發揮了重要作用。侯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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