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所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我中心將陸續就投資者關心的有關問題進行介紹和解讀。
1、問:創業板上市后即為全流通嗎?它在股份限售制度方面有沒有具體規定?
答:創業板也像主板一樣實行全流通,但為了保持公司股權與經營的穩定,創業板仍然對上市后的相關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體為:
(1)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后方可轉讓。
(2)對于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于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能轉讓,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個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對于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轉讓。
2、問:創業板是否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出售股份提出了披露要求?
答:為了規范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為,避免因股東、實際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對二級市場交易造成巨大沖擊,創業板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出售股份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實行增減持1%事后披露的制度,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有關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委托上市公司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做出公告。
3、問:創業板在防首日爆炒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為防止創業板股票在上市首日出現被爆炒的情形,《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對上市公司在相關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1)在刊登招股說明書后,發行人應持續關注公共傳媒(包括報紙、網站、股票論壇等)對公司的相關報道或傳聞,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發現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應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項等可能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應在上市首日刊登風險提示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
(2)上市首日公共傳媒傳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將對公司股票實行臨時停牌,并要求公司實時發布澄清公告。
4、問:較之主板,創業板在強化保薦機構職責方面有哪些特別規定?
答:《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在下述兩方面作了特別規定:
(1)延長持續督導期。創業板持續督導期相比主板有所延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三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對于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違規行為,或者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管理層發生重大變化等風險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續督導期結束后,交易所可以視情況要求保薦機構繼續延長持續督導期,直至相關問題解決或風險消除。
(2)強調現場檢查。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義務等事項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保薦機構應當對上市公司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以保證所發表的獨立意見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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