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時段撤單委托無效
在網上交易系統拋出股票后,在特定時段撤單委托無效,結果造成巨大損失,上海股民韓女士為此將證券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差價損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月21日終審駁回了股民的訴訟請求。律師提醒投資者盡可能熟悉交易規則,并建議適當修改委托合同。
撤單無效導致損失
2008年5月13日9點24分,韓女士通過招商證券網上交易系統,以11.40元的價格委托賣出92600股“西藏藥業”股票,但猶豫之后在半分鐘內進行了撤單。幾分鐘后股市開盤,韓女士打開交易記錄,發現92600股“西藏藥業”已于9點31分被全部賣出。當天,該股以11.47元的漲停價收盤,次日摸高至12.20元。
事后,韓女士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查詢得知,系統在當天9點24分時收到過其發出的一次撤單委托。但是,按照交易規則,當天9點20分至9點25分期間的撤單通知無效,因此韓女士的撤單通知被視為無效委托。為此,上證所曾給出過出錯代碼信息。
韓女士認為,招商證券的網上交易系統并未將上證所回報的撤單出錯代碼及時告知其本人,致使其誤認為撤單成功而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因此向招商證券提起訴訟,索賠7.4萬余元股票差價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了韓女士的訴訟請求。韓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韓女士稱其作為老股民,知道無效撤單的時間段,因此在當天9點25分后又多次發出撤單指令,但招商證券事后卻將這部分信息刪除。庭審中,韓女士堅持要求招商證券賠償7.4萬余元損失。
應“吃透”交易規則
二審法院認為,在韓女士與招商證券簽訂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中,對韓女士通過網上委托方式而下達的股票交易指令,雙方并未約定招商證券負有監管并將有關出錯交易信息隨時反饋給韓女士的合同義務。因此,韓女士指責招商證券沒有如實、及時地將上海證券交易所給出的出錯代碼信息傳達給其本人,要求招商證券承擔相應過錯責任的要求,缺乏事實依據。如果按韓女士所稱,其本人在9時25分之后又反復下達過幾次撤單指令,則招商證券是否向韓女士的第一次撤單出錯信息作出反饋,對韓女士而言,并不具有任何意義。況且,雖然韓女士堅稱招商證券清除了相關撤單指令記錄,但對此韓女士始終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因此法院無法支持韓女士的指控。另外,韓女士以2008年5月15日交易當日“西藏藥業”瞬間達到的每股12.20元的最高成交價格,結合其11.40元賣出價格之間的差價作為索賠依據,顯然不具有合理性。為此,二審法院駁回韓女士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提醒投資者,要盡可能熟悉交易規則,并建議對委托合同進行適當修改,在合同中約定信息反饋義務。業內律師還提醒,投資者要注意保留證據,如果股民在9時25分之后下達指令的事實能夠有證據證明,則被告有責任承擔損失,但考慮到股民的自身能力,要求股民提供證據可能并不公平。 (記者 王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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