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2日電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相關問題答問時表示,2004年修訂的《證券法》取消了新股發行價格須經監管部門核準的規定。證監會依據法律調整,對股票發行方式進行了重大改革,于2005年初推出了詢價制度,詢價制度實施以來,已有284家公司采用詢價制度確定股票價格發行股票。
證監會22日傍晚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的征求意見時間為2009年5月22日至6月5日。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新股發行重新啟動將在《指導意見》正式發布后。
該發言人具體稱,中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市場環境與境外成熟市場差異較大,受當時經濟、社會和法制環境的局限,新股定價機制早期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證券法》均規定,新股發行價格須經證券監管部門批準。在2005年以前,由于投資者和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尚不成熟,市場機制不完善,買方不能對賣方構成有效約束,出于保護投資者目的,我會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主要采用限定發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價格。這種定價方式對當時市場狀況下投資者保護和市場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市場發展其不足也較突出,其與價格形成機制的市場化要求相距較遠,股票一級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發揮不充分。
發言人還稱,2004年修訂的《證券法》取消了新股發行價格須經監管部門核準的規定。我會依據法律調整,對股票發行方式進行了重大改革,于2005年初推出了詢價制度,不再對新股價格進行核準,采用發達市場通行的向合格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方式確定新股發行價格,從而把市場力量即買賣雙方的判斷和意向引入到發行價格的確定上來,初步實現了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公司的差異化定價,向市場化的定價方式邁出了積極的一步。與此同時為防止發行價格過高,對部分新股發行最終定價進行必要的窗口指導。詢價制度實施以來,已有284家公司采用詢價制度確定股票價格發行股票,其中包括一批金融、能源、交通等國民經濟重點骨干企業。實現了“A+H”同步發行上市。資本市場的定價功能、資本的配置效率明顯提高,有效支持了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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