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和配套文件6月9日公布,創業板的創新思路尤其是對創業板設置投資經驗的門檻叫人眼前一亮,并且提出了對“漲停敢死隊”的嚴格監控措施。不過,筆者對《暫行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對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還有幾條建議。
第一,根據個人投資者的不同情況設置一個最高投資金額的限制門檻。這個門檻不是不允許投資者進入,而是要通過一些針對創業板風險控制的培訓和測驗之后,再允許超越這個投資門檻。
不設置資金門檻,對控制風險有利。投資者如果想嘗試在創業板投資,完全可以投入比較少的資金,在個人能夠承受得起的資金范圍內進行投資。而如果設置了某一具體的資金門檻,可能會有一些人為滿足這一條件鋌而走險,這就會讓投資者承擔自己承受能力之外的風險。如果想要超越一定數額的投資金額,比如100萬或者更高,應當要求他們接受一些更專業和更務實的風險教育。
第二,在重點監控的賬戶中應該包括“老鼠倉”和上市公司高管及其親屬的賬戶!秾嵤┺k法》第十四條提出:會員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本所要求關注的重點監控賬戶和重點監控股票的交易進行監控,防范違法違規行為和異常交易行為的發生。這一條強調了對那些所謂違規“敢死隊”投資者的監管,能夠對那些企圖操縱股票價格的違規者形成震懾力。但筆者以為,在監管的技術措施上應該有所突破,并能夠及時發布這些違規賬戶的信息,從而形成透明的監管。在針對一些類似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親屬開設的股票賬戶特殊賬戶的管理上,無論是《暫行規定》或者《實施辦法》都沒有涉及。筆者以為,這類賬戶應當劃入重點監管的范圍。因為從以往的內幕交易案件中可以看出,有些賬戶往往是在敏感信息公開前提前建倉的,事后監管會導致其他投資者損失。因此,在《實施辦法》中不妨加入針對涉及“老鼠倉”賬戶的監管措施。
第三,在創業板實施前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環節還應該再加強。《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會員應當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和途徑,針對客戶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向其講解創業板市場的性質、相關法規及規則,持續提示參與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這是針對創業板風險特點而要求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教育的條款,但僅采取講解的措施還不夠。筆者認為,既然對投資者的資金不設置門檻,那么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就要更為嚴格,不妨采取贈送學習資料、組織學習等措施來提高投資者應對風險的能力。(李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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