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旅游局發布消息稱,“2009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將于7月1日起正式啟用。該示范文本明確規定,旅行社欺騙、脅迫游客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的,每次要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此外,示范文本對行前解約時機票是否能退等熱點問題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示范文本增加了旅行社的告知義務,旅行社書面告知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具體內容和時間,自費項目和價格,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出境旅游還要召開行前說明會,以《行程須知》的形式告知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慣例及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組團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北京地區旅行社可持經營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等有效證件和領取申請書到注冊地所在區縣旅游局領取。
-關鍵詞1:購物
擅自組織購物付10%旅行費
購物一向是旅游糾紛的熱點,新版合同對此作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游客對于旅行社合同之外的安排,有權予以拒絕。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的,每次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的,每次則要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市旅游局表示,通過加重旅行社的相應違約責任,增強了對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旅行社反應
處罰額在合理范圍
北京邁途國際旅行社負責人介紹,以前此類糾紛通常是在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雙方進行調解,根據事件情節的輕重達成賠償方案。新合同對強迫自費和購物的處罰額度作了進一步量化的規定,可執行性強,10%和20%處罰額度也在合理范圍內。
-關鍵詞2:解約
自身原因解約自擔機票損失
旅游者在團隊出發前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由于此問題涉及航空公司,處理起來較為復雜。市旅游局負責人介紹:“本次修訂過程中,我們和市工商局專門就此事向中國民航總局有關部門進行了咨詢,并根據咨詢結果在合同中增加了有關條款。”
新版合同規定組團社代訂的航空客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載有客票限制使用條件的《行程單》等書面資料;客票限制使用條件中明確規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約后客票價格作為實際損失。這樣一方面增加了旅行社相應的告知義務,另一方面也是提醒旅游者,如果因其自身原因要在出發前解約的,一旦出了飛機票,機票錢往往無法退還。
旅行社反應
新合同可避免糾紛
舊版合同中沒有對機票損失的相關規定,但由于游客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經常會引起雙方的糾紛而造成不愉快,但對于已發生的機票費用,旅行社方面不可能退還。新版合同的這項規定,對于旅行社起到了保障作用。只要旅行社盡到了告知義務,依據合同行事,就可大大避免此類糾紛的出現。
-關鍵詞3:轉團
不同意轉團旅行社須退費
旅游者到旅行社報團后能否最終成行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一般要看最后的報團人數是否達到了成團人數。對于未達到成團人數時該如何處理善后的問題,過去在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間經常發生糾紛,最主要的還是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團的問題。
鑒于能否成團的不可控性,這次修訂首先對不成團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于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其次,文本中提供了四種不成團后的處理方式供雙方當事人選擇,包括了改簽出團、解除合同以及兩種轉團方式,特別是規定旅游者如果不同意旅行社所轉的旅游團隊的,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的合同直接解除,旅行社要退還旅游費用,而不得強行將旅游者轉團。對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將其擅自轉團的,合同中還規定了嚴格的違約責任:旅行社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旅游者還有權在出發前解除合同。
旅行社反應
可確定責任歸屬
舊版合同下,對于不成團的情況,旅行社一般是提前7天告知游客是否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旅行社會建議游客與其他旅行社拼團等方式來操作,但是這樣一來,轉團游客在旅游過程中如果產生問題,責任到底歸屬于哪個旅行社,往往難以界定。新版合同對此作出清晰的規定,確定了改簽出團、解除合同等四種不成團后的處理方式讓游客和旅行社來選擇。 (記者任芬 袁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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