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7日電 據中國商務部官網報道稱,2009年7月1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ITC”)發布對輪胎特保案的裁決報告。商務部公平貿易局負責人就此發表談話指出,該報告事實認定錯誤、缺乏邏輯,不足以作為對中國輪胎采取限制措施的依據。
報道稱,根據世貿組織和美國內法相關規定,采取特保措施應滿足三個條件,即進口產品激增、國內產業損害及兩者的因果關系。該負責人指出,在認定進口產品激增時,ITC忽略了中國產品進口2008年增幅放緩,而2009年第一季度大幅下降的事實,而該情況恰恰說明中國產品進口量是受市場需求驅動而上下浮動,并沒有沖擊美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市場份額。在認定國內產業損害時,ITC沒有考慮在中國產品進口增幅最大的2007年,美國內產業利潤情況最為良好的事實。在認定因果關系時候,ITC承認美國輪胎市場可以劃分為高、中、低三檔,中國產品主要供應中、低端市場,而美國內生產的同類產品主要供應高端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兩種產品不應存在直接競爭關系,ITC以中國產品低價搶占市場份額為由認定存在因果關系極為牽強。
該負責人進一步指出,近年來美國內產業關停部分廠房設施,是出于經營策略的考慮主動放棄輪胎的低端替換市場,2008年以來的虧損更是因為受金融危機影響美經濟出現普遍衰退,不應歸咎于進口的中國產品。
該負責人強調,該報告存在的種種缺陷表明,對中國輪胎產品采取限制措施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不但無助于美輪胎產業發展,反而會對美國內輪胎進口商、分銷商、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希望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向美總統提出不采取措施的決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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