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檢察機關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力拓案嫌疑人進行批捕。雖然批捕的理由從“刺探國家機密”轉為“侵犯商業秘密”,恐怕是經過多方博弈的結果,但無論如何,胡士泰侵犯中國國家核心利益已無疑義。批捕胡士泰及其同案嫌疑人,無疑再度凸顯了有關方面捍衛我國經濟利益和資源定價權的國家意志。
發人深省的是,鐵礦石議價權之爭的主動權并沒有因拘捕胡士泰、追究中方鋼企高管而落入中方之手。38家中小鋼廠和淡水河谷簽訂了5000萬噸的供貨協議,導致中國鋼鐵價格聯盟瀕臨瓦解,而這一切恰恰發生在我國與國際鐵礦石企業談判最有利的2009年。
眾所周知,由于全球金融危機所到之處產能過剩危機紛紛爆發,國際鋼鐵產能過剩已成定局,而我國恰恰是全球最大的鐵礦石進口國。但正是在這一年,我國暴露出了鋼鐵企業的利益聯盟被力拓從內部分化瓦解、中小企業與獲得“長協礦”(長協礦指依據一年一訂的長期協議鐵礦石)的壟斷企業利益嚴重分化、貿易企業囤積居奇等一系列問題。這一切都令人們不得不反思:國家利益受此損失,各利益主體卻各行其是,我國鋼鐵產業到底發生了什么?
是因為中小鋼企在談判緊要時刻與國外礦業巨頭搶購鐵礦石導致價格聯盟瓦解嗎?一個最簡單的疑問是,為什么胡士泰的座上賓全都是國有大型鋼鐵企業的領導?而且,中小鋼企的議價能力本來就低于國有大型鋼鐵企業,如果中鋼協與各大礦達成的協議對中小鋼企有利,那他們為什么不愿意與大鋼鐵企業同一陣線?
中小鋼企早已作出解釋:搶先向國際礦業巨頭購買現貨礦,是因為得到“長協礦”的壟斷企業,往往不顧國家只能收取3%中介費用的規定,將低價購進的“長協礦”,以現貨價格賣給中小鋼企,賺取30%-50%不等的豐厚利潤。而今年國際鐵礦石的現貨價格首次低于“長協礦”價格。中小鋼企當然要抓住這個時機,打入“長期協議礦體系”。
這同時揭開了胡士泰所以能輕易擊潰國有大鋼鐵企業領導層心理防線的原因:對談判主體——— 也就是獲得“長協礦”進口權的大鋼鐵企業來說,只有“長協礦”談判價格不斷上漲,才能不斷推高鐵礦石的現貨價格,而現貨價格越高,壟斷企業手中的“長協礦”與現貨礦的差價才越大,這些鋼企的獲利才越豐厚。這就是說,損害國家的利益,符合這些大鋼鐵企業的利益。
至于中鋼協提出的“貿易商囤積居奇、人為制造供不應求導致價格談判破裂,”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貿易商只能將鐵礦石以高價賣給沒有“長協礦”進口權的中小鋼鐵企業,其得以囤積居奇的原因,恰恰是獲得“長協礦”進口權的大型鋼企的壟斷。
由此人們不難得到我國鋼鐵業利益分化和國家利益流失的基本邏輯:在力拓竊取商業機密、侵犯中國國家利益之前,國內獲得壟斷地位的大型鋼鐵企業已經背離國內中小鋼鐵企業的利益。真正導致中國壟斷鋼鐵企業出賣談判籌碼的原因,是獲得“長協礦”壟斷特權的企業,可以通過鐵礦石漲價賺取“長協礦”與現價礦之間的巨大差價。與此相比,中小鋼企“不顧大局”與國際礦業巨頭簽訂協議,僅僅是為了減少自身權益受到壟斷企業的侵害的自保之舉。
必須看到,國家利益絕非抽象概念。因此,我們不能僅僅對“對外”的賣國行為進行譴責,一遇到“喪權辱國”這四個字就千夫所指,萬民唾罵。因為所有“對外”的賣國行為,其背后的基礎往往是對內的欺上瞞下,恃強凌弱。這就是說,在保護鋼鐵產業鏈條的國家利益過程中,除了要追究胡士泰等人的“賣國”行為,還應該追究壟斷企業的禍國行為,只有這樣才能整合國家利益,一致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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