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在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約束保險人抗辯權、規范格式條款等方面,都強化了對被保險人的保護,而各家保險公司更是忙得不亦樂乎,那么新法實施已有20天,保險業將如何把新法的新規定落到實處,或者已經成為了影響其生存的一個現實問題。
在上周保監會召開的“貫徹實施新《保險法》座談會”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強調指出,全行業要以新《保險法》實施為契機,除按新法要求盡快修改完善保險產品的開發流程、產品條款外,還要著力解決市場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保險合同:被要求更規范、更完善
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訂立、責任免除、保險金申請手續、如實告知、訴訟時效及解除合同等方面,都提出了修訂內容,更加體現保險條款內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這也意味著,保險公司需要根據新法的要求,對保險產品的條款進行適應性修訂,修改“如實告知”的表述,完善對保險事故的通知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條修訂,莫過于對所有一年期以上產品引入了“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的引入,不僅需要保險公司修訂保險合同,更對其業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該條款雖然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投保人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道德風險。
對此,中國人壽相關部門負責人認為,雖然該條款客觀上使欺詐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因其可能存在道德風險,的確將會對保險公司的業務管理產生一定的影響,公司將通過核保、調查等途徑來控制道德風險,提高承保質量。“不可抗辯條款”的引入,短期內對產品定價影響不大,長期影響則要看未來市場的變化。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于日前完成了對財險公司車險代理合同的規范,要求各財險公司與代理機構之間簽署補充協議,內容包括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明確說明、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代投保人簽字或簽章,更不得私自偽造投保人的簽字或蓋章等方面。
保險產品:被要求更創新
新法的實施,除了讓保險公司進行產品梳理改造外,也對其探索產品創新、服務模式提供了很好的契機。
上述中國人壽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公司對產品條款形態進行了一些創新嘗試,比如將個人保險產品的條款,改造為“基本條款加利益條款”的形態,所謂利益條款是指各產品中體現個性內容的條款。“從客戶角度來說,公司產品區分基本條款和利益條款后,突出了利益條款對利益保障條目方面的表述,使得利益條款更加簡潔清晰,一目了然。”
上述中國人壽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這是公司產品開發、產品銷售和業務管理上的一次重要創新,改造后條款形態更加便于客戶對條款的理解和閱讀,有利于促進產品條款的標準化、規范化和通俗化。
理賠服務:被要求更好更快
一直以來,“理賠難”是消費者對保險業抱怨最多的問題之一。在“貫徹實施新《保險法》座談會”上,吳定富強調指出,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理賠難問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規范理賠的程序和時限,提高理賠效率。
新法對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和時限提出了明確要求,在索賠材料齊全的情況下,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應在30日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這意味著,保險公司須在接到理賠申請30日內理賠或給明確的說法。
泰康人壽是首家將“賠償受益人利息損失”的承諾寫入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泰康人壽有關人士介紹說,之所以推出此項服務承諾,是考慮到采用逾期理賠承諾賠償,可以比較好地解決理賠慢的問題。據了解,該公司的這項服務承諾,對所有新老保單一視同仁,不論投保年限和理賠金額,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理賠案件,都將按規定給付超期利息,以大幅縮短客戶的理賠等待期,提高理賠的效率。
有分析人士認為,雖然“不可抗辯”條款、縮短保險賠付周期短期內會給保險公司的營運部門帶來一定程度的壓力,但這對保險業只是一次短暫的考驗,全行業營運經驗的積累將有效地化解其中的不利因素,更重要的是,在新《保險法》給予客戶利益更多保障的前提下,社會對于保險產品的認可度會上升,預計新保單的銷售交易成本將有所下降,新業務的發展潛力會得到充分的釋放。 (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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