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想想還很害怕。”有著近三年保險行業從業經驗的肖立,從年初起忍受不了公司手續費的減少,一直盤算著離職,可是他要離職可沒那么簡單。
公司年初將手續費從20%降到4%至10%后,他與客戶原先的承諾沒辦法兌現,這些大客戶就攥著一部分保費一直沒有交,可是保單、發票已經開了,公司告訴他如果他不承擔責任就起訴。
“這就是潛規則,提成是公開的秘密。”肖立苦笑著說。
中介公司坐收“過賬費”
肖立算是同一撥進公司的人中干得時間最久的,李麗娜在北京一家保險代理公司干了快三個月時被勸退了,理由是業績沒有達到。
在她看來,“公司人員流動太快,且管理混亂,每天都有新人來,每天都有‘老人’走”,等她離開的時候,同時進入公司的15人早都走了。她走后才慶幸走得早,公司因為違規受到處罰,人心浮動,后來走的人工資都沒結算清。
近年來,保險專業代理、兼業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等保險中介已成為保險市場銷售和理賠的重要渠道。今年上半年,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5230.61億元,同比增長18.45%,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87.38%,但問題也日益凸顯。
“弄虛作假、套取資金、商業賄賂,可以說是保險中介市場的頑癥,這些都是圍繞著利益轉的。”干了十幾年保險的張杰告訴記者。
有的保險公司虛擬中介機構或者虛擬中介業務,比如將自己直營的業務掛在一家保險中介機構或者銀行的名下,來套取中介業務手續費;也有的是與中介機構合謀,把并非由中介公司代理的保險業務虛掛在這個公司名下,然后向中介公司支付手續費,中介公司扣除一定比例的費用后,把手續費套取出來用以支付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還有的保險公司通過不實批退保費,將資金支付給中介機構,然后中介機構收取“過賬費”之后,返還給保險公司業務員或者合作單位。
“這個過賬費有的是3%,有的是5%甚至更高。”張杰說:“前幾年,一般的代理保險業務中,保險公司應支付給代理機構8%的代理手續費,扣除一部分費用后,資金返還給保險公司,至于這筆錢是到小金庫還是個人腰包,那就不知道了。實際上就是洗錢。”
商業賄賂也是保險業的“潛規則”。一位監管部門的人士告訴記者,在查處的案例中,保險公司都是通過做賬來掩蓋。比如名義上是銀行工作人員的培訓費,實際上是保險公司與銀行人員的境外旅游費;名義上是廣告費、會議費和“其他費用”,實際上是變相支付好處費。而通過中介公司過賬后的費用,也有的是給了投保人或者相關利益人以“維護關系”。
明規則為何屢禁不止
既然是公開的秘密,為何會屢禁不止?
監管部門人士告訴記者:“以前中介機構門檻很低,有幾十萬家,執法力量太薄弱,另外,以前監管部門一直認為中介市場混亂是市場自身競爭壓力、人員素質、管理混亂等原因造成,實際并非如此。”
在上半年保監會組織的專項檢查中發現,保險公司基層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通過中介業務違法操作,牟取小集體和個人利益,是中介市場混亂的主要原因。
檢查中發現,有的保險公司支公司直接業務虛掛為中介業務就達到7256.14萬元,占其全年保費收入的33.03%,其中一次弄虛作假非法套取資金301.97萬元,代理公司配合套現分得好處費2.87萬元。
“中介業務已成為少數保險公司內部人員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這位人士表示,近年來,財產險公司屢屢曝出虧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保費在中介環節大量流失,造成公司經營成本虛高。
據有關部門推算,全國財產保險公司本來可以實現不少利潤,由于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反而導致實際虧損許多,而為之買單的不僅是投保人,監管部門也承受著很大的壓力。
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表示,公司虧損給保險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造成保險產品價格過低導致效益不好的假象,于是產品報備價格居高不下,而市場價格卻一降再降。
“監管部門如果同意漲價,與消費者沖突,如果降價,業內有人抵制。”陳文輝說,“應當由市場調節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正常博弈轉化為保險消費者對監管部門的意見和不滿,這很不正常。”
違法者鮮有追究刑責
“中介市場并不只是違法違規的問題,還涉及到犯罪的問題。巨額資金到底流向哪里,應該查清楚。”張杰告訴記者。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以前監管部門對此類違法違規大多以行政處罰為主,鮮有移送司法機關。
業內人士分析,保險公司虛掛業務、套取手續費的主要目的一是貼補業務,比如財產險規定手續費最高15%,但市場上給出22%,上級公司給的費用有限,為了保單只能另外想轍,還有一個目的是避稅,當然不排除資金落入個人腰包。
而在查處中,一方面有的監管部門存在“以罰代管”的現象,另一方面,虛掛業務一般認為是單位責任,予以單位行政處罰,個人責任只會給予負責人警告等行政處罰,在刑事責任方面,職務侵占罪、挪用罪、貪污罪都沒有單位犯罪,除非查實資金落到個人腰包,但好處費一般是給保險公司以外的有優勢地位的單位和個人,且走的是現金,監管部門以前沒有權限去查,因此很難查出去處。
但新實施的保險法賦予監管部門延伸檢查權,新實施的《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也給予了監管部門更大的權力。
這個延伸檢查權是指監管部門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作出說明,也可以查閱、復制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可以查詢相關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等。
“以前調查成功率幾乎為零,人家根本不認你。”這位監管部門人士表示,“但目前新保險法也只是原則性授權,怎么操作需要進一步明確。”
新的處罰辦法則加大了對中介機構虛構業務、套取費用、銷售假保單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業務、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手段,并強化了責任追究力度。監管部門一再強調,一旦發現違法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
“保險公司很多涉嫌貪污、侵占、賄賂、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的資金多來自于中介業務。”業內人士表示,“其中很多都涉嫌構成行賄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與司法機關聯查聯辦或者嚴格移送后,將是強大的震懾力。” (記者 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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