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市場征求意見稿亮相,并沒有如市場預期,給投資者參與創業板交易設下種種“門檻”。創業板市場的相對高風險,僅僅是以一紙“風險揭示書”來告知,能否真正達到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的目的?
以“風險揭示書”的形式,提示證券市場投資風險,并非首創。2005年滬深股市首開權證交易時,就已經采用了這樣的方式。根據交易所有關規定,各會員機構必須與首次買賣權證的投資者簽署《權證風險揭示書》。但事實證明,在權證交易中,即便現場簽署了“風險揭示書”,許多投資者對權證交易所存在的風險仍然一無所知,甚至把權證當成股票,出現了各種非理性的投資行為。
據了解,滬深股市自2005年8月上市第一只權證至今,三年多的時間里權證共創造了逾10萬億元的成交金額。但在權證市場極端的炒作過程中,投資者大多損失慘重。統計顯示,即便在權證暴漲階段,賺錢的投資者也不到七成;而在下跌行情中,超過70%的投資者發生虧損,虧損最多的賬戶,損失甚至超過千萬元。
鑒于權證交易的教訓,創業板“風險揭示書”增加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風險揭示書”特別增加了創業板與主板在發行、上市等方面差異的具體內容,并突出退市等相關風險,要求投資者對這些必備知識逐項閱讀并確認。二是為了進一步提請投資者慎重考慮,“風險揭示書”要求投資者需親筆抄錄一段規定的字句并簽字,對于暫不具備兩年以上交易經驗的投資者,還應當就自愿承擔市場風險單獨抄錄“特別聲明”。三是要求證券公司營業部具體經辦人員、負責人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確認,起到一個見證作用。
創業板“風險揭示書”,表面上看增加了提示風險的環節,但往深處想,似有“撇清”證券公司責任之意:風險已提示過了,投資者“愿賭服輸”,將來損失大了,不要再來找我啊!中國的證券市場當然不是賭場,經過多年制度建設,也已逐步走上健康正規之路。但筆者認為,提示“風險”固然重要,防范“風險”的責任更在市場建設者身上。讓每位投資者都簽署“風險揭示書”,這本身是個創新舉措,它說明了投資者在交易時是“自愿的”,沒有受到外部力量脅迫,但這份協議書無法超越《證券法》等上位法,一旦出現內幕交易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證券公司不能因此而免責。
這次創業板新規的亮點,在于實行了比以前更加嚴格的保薦制度。筆者認為,讓投資者簽訂“風險揭示書”的同時,還應該增加對于中介機構等違背規則讓“不合格企業上市”甚至參與弄虛作假的懲處條款。為體現規則公平和對市場主體的一視同仁,不妨也讓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證券公司全都簽署相應“保證書”,從而讓創業板的市場機制和嚴厲監管真正落到實處。(蔣婭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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