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開出第一張基金經理“老鼠倉”的罰單后,基金界就開始人心惶惶。今年11月5日,深圳證監局公開證實,轄區內又有3位基金經理涉嫌“老鼠倉”事件,更將恐慌推向高潮。
當涉案主角接連出現,偶然的背后難免讓人聯想:制度背后是否存有某些必然。比如,嚴禁基金經理炒股是否過于堵塞其個人投資之路,是否可以考慮引入美國的申報制度實現“堵不如疏”;公募基金的激勵制度是否尚存優化之處等。
近來,基金業內極為流行兩種說法。一是為何最近頻曝“老鼠倉”,在于以往監管部門的官員也會參與“老鼠倉”,但現在不少官員都曲線進入一級市場,直接拿法人股開“玩”,有了新的生財之道,自然不會擔心斬斷“老鼠倉”這條利益鏈。
二是懾于監管部門持續清查的“淫威”,為了保住既得利益,“只要賺夠”的基金經理干脆都退下火線,或跳槽,或尋求重生。若這兩種說法均成立,“老鼠倉”的危害已遠超目前的表象。
違法成本不能僅對當事人
三年時間里,中國股市出了6個涉嫌“老鼠倉”的基金經理,雖然此前的三人——上投摩根原基金經理唐建、南方基金原基金經理王黎敏和融通基金原基金經理張野,涉及數目不同,但最終的下場很相似,即除了罰單,還被終身禁市。
相比而言,這次面對“老鼠倉”的三位基金經理,應不只是如此的簡單處罰,他們或許還面臨刑事追究。
根據2009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規定,“老鼠倉”行為是犯罪行為,該犯罪行為的正式罪名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如果調查結果成立,最新的三位“丑聞”主角——景順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涂強,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韓剛、劉海,或將成為首批以該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基金經理。
《刑法修正案(七)》規定,情節特別嚴重者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這三位基金經理究竟會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對于打擊“老鼠倉”行為能起到多大以儆效尤的功效,現在還是未知數。但從目前的爭議看,普遍不認可“就事論事”的模式,即都將“老鼠倉”的罪責歸咎到基金經理一人身上。
“老鼠倉”事件一經發現,不僅應嚴懲當事人,還應懲罰相關公司。而不能像之前的案子,“老鼠倉”只是“個人原因”,公司負責人穩坐釣魚臺,因此必須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連坐”。
同時,需進一步完善公募基金的激勵制度。目前,我國公募基金的激勵主要以規模為主,規模上去就有好收入,而做得好的卻獎勵寥寥。此外,應進一步完善基金公司內部風控,在這些“老鼠倉”事件中,各公司的監事會都沒了蹤影。
如何讓風控部門真正起到作用,不僅對基金公司是個必須解決的難題,對于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同樣如此。
看看海外市場怎么辦
有意思的是,每次國內基金業曝出“老鼠倉”事件,投資者總是一味斥責,慨嘆這是中國證券市場不夠成熟的表征。其實,先進的金融中心,包括紐約、倫敦、中國香港,內幕交易也防不勝防。特別是上世紀80年代,美國公司并購活動頻繁,內幕交易數目創歷史新高。
但這些國家和地區,對于“老鼠倉”的態度,并不是見了就打,他們的對待方式很值得我們研究。
時至今日,仍有一些美國人認為政府應容許內幕交易,他們的論點包括:內幕交易是補償公司員工低薪酬的一個方法;內幕交易的法例可能對證券交易員不公平;也會令公司管理層不敢向證券分析員談及公司的敏感交易和財務狀況,使分析報告不能正確地反映公司最新的狀況;還有,既然內幕交易防不勝防,政府何苦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作調查。
在歐洲,英國是最早立法打擊內幕交易的國家,跟美國一樣,英國同時采用刑事法和民事法處理內幕交易案件。在實際運作上,民事法比刑事法較容易成功檢控。
全球打擊內幕交易最嚴厲的國家是荷蘭(參與內幕交易者被刑事檢控);最寬松的國家是德國和意大利,他們的文化接受內幕交易。
成功檢控內幕交易十分困難,因為內幕交易甚少有直接的證據,調查人員只能從涉嫌內幕交易人士在酒樓食肆等地方的會晤,他們的關系,他們買賣證券的時間和形態等,去推論他們的買賣是否屬于內幕交易。
舉例來說,美國華爾街規模最大的對沖基金內幕交易案上月中旬曝光后,其中包括美國帆船集團創始人拉杰?拉賈拉特南等,如果罪名成立,拉賈拉特南可能面臨20年的監禁。令人稱奇的是檢方對本次案情的描述——很多地方都酷似好萊塢大片。當地媒體稱,此案具備了“007”電影的諸多元素,包括大把大把的鈔票、一次性手機和各種詭異的綽號。
用輿論推進民事索賠
令人遺憾的是,同時采用刑事法和民事法處理內幕交易案件,在我國還沒有得到實現。由于缺乏相關法律依據,盡管針對“老鼠倉”的“行政處罰”,已有證監會的“市場禁入+罰款”;“刑事處罰”,近期3名基金經理可能成為首例;但在“民事索賠”環節,基民尚無成功案例。
今年2月3日,由唐建“老鼠倉”引發的“中國首例‘老鼠倉’民事維權案”,上訴的北京基民于暢就被仲裁裁決敗訴。
主要理由是,認為唐建“老鼠倉”只是個人違法行為,此外,對于暢以“違約為由”,請求銀行為基金財產行使“追償權”,并將所謂的追償數額“歸入”基金財產,認為缺少法律依據。
目前法律界對這一問題的一個建議是——加大輿論的影響力度。在他們看來,任何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的完善,都是靠“打官司”打出來的。比如2001年,有股民到法院起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法院還不知道能否立案。經向最高院請示才有了2002年的“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司法解釋”。(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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