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序規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于去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工商總局競爭執法局負責人5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反壟斷法的兩個配套規章,上述文件的出臺是確保反壟斷法順利實施的基礎性環節,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旨在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壟斷行為,但不適用于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的價格壟斷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序規定》旨在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但不適用于制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涉及的價格方面的行為。
“反壟斷執法具有很強的法律性、專業性和復雜性。上述兩個文件對反壟斷執法程序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將成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效開展反壟斷執法的前提條件。”這位負責人說。(記者張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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