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發布的《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實施辦法》,國有股劃轉社保基金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直接轉持,一是以現金方式上交中央金庫。
對此“現金抵轉”方式,深圳市創業投資公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王守仁教授昨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現金抵轉”主要為方便混合所有制的國有股東“劃轉”設立。對單一國有股東來說,股權劃轉十分簡便易行;但對于綜合了國有、民營甚至外資股東的相對復雜的股權結構來說,要劃轉其中的10%國有股權則比較復雜,而如果采取現金方式,則可直接按照國有股東的出資比例來確定。王守仁教授舉例表示,比如,A上市公司的某一含有國有股份性質的股東為A1,A1的股東中包括了30%的國有股權和70%的民間資本,那么,A上市公司需要劃轉的國有股權則為A1總股本×10%×30%,因直接劃轉股權十分復雜,那么,按照總股本×10%×30%的市值上交中央金庫則相對簡便。
對于上繳現金部分的具體價格確定及影響,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教授昨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因目前還沒來得及研究轉持的具體細則,因此對價格的確定的方式不能妄言。總體而言,曹教授對“劃轉”給予了非常正面的評價,他認為劃轉既可以穩定市場、充實社保基金,又可以繼續保持國有股份的控股地位,是解決新老劃斷以后國有股出路的一個好辦法。
根據《實施辦法》,“現金抵轉”可以采取分紅、自有資金、一次或多次方式上繳中央金庫。業內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存在懸疑的是劃轉股權(包括“現金抵轉”)的價格確認問題,在價格確認方式不定的情況下,很難判斷該方式對股市的影響。《實施辦法》規定,以下兩種情況可以采用“現金抵轉”:一是混合所有制的國有股東,一是對符合直接轉持但需要保持國有控股地位的國有股東。
此外,對于社保基金持股會否導致3年后的巨大減持壓力的擔心,業內認為大可不必。按照國務院2002年6月發布的相關規定,部分國有股劃撥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這部分劃撥的國有股不能在證券市場上減持變現,需要時可以通過分紅、向戰略投資者協議轉讓等形式來充實社會保障資金。由于本次轉持正是該次決定的體現,因此有理由相信,后期對社保基金減持的相關約束將會發布。
根據公開資料,社保基金自2000年成立以來,累計投資收益額1598.11億元,年均投資收益率為8.98%。(記者 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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