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6月30日電 (記者 莫非)記者30日從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獲悉,該廳日前下發《關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完善廣東省早期離開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人員養老保險政策,并對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明確處理意見。
根據《通知》規定,新增四類人員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納入政策適用范圍,這將使大批普通老百姓受益。新增四類人員包括:一是現戶籍已經轉為農村戶籍的早期離開國企人員,將原規定僅限于廣東省城鎮戶籍的條件擴大到廣東省戶籍。
二是原企業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早期離開國企人員,取消了原企業必須是已經參加了廣東省養老保險統籌的條件,原企業在應參保的范圍之內,企業無論是否已參保其早期離開人員均可適用政策。
三是早期離開原駐海南島的廣東省所屬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的人員,將原企業的范圍擴大到曾經屬于廣東省、因行政區劃原因已轉為海南省所屬的企業。
四是回城后沒有被安排工作或安排到縣以下集體企業的廣東省知青。這類知青由于沒有進入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上山下鄉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參加養老保險后不能視同繳費年限,與早期離開國企人員情況類似,因此將其納入適用范圍。
上述《通知》還對一向重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如關于一次性繳費受理地問題,《通知》明確:戶籍從原企業地遷出的早期離開國企人員在現戶籍地辦理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這一規定解決了早期離開國企人員(不含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在戶籍遷出原企業地后,既不適用原企業所在地政策,也不適用戶籍所在地政策的問題,按照就近原則在現戶籍所在地辦理一次性繳費。
據該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負責人稱,該《通知》的出臺,一方面加強了對全省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進一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確保更好地貫徹落實好此項惠民政策;另一方面劃分了各地(含省直單位)政策之間的界限,明確了相應承擔的責任,使各地政策(含省直單位)之間得到更好的銜接,對推動廣東省全面解決早期離開國企人員“老有所養”問題起到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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