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高管說是政府官員,卻又享受著職業經理人的天價薪酬;說是職業經理人,卻又缺少一個真正市場化的選拔機制,而且仍享受種種體制內官員的福利待遇。
7月13日《揚子晚報》報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其中的“廉潔從業行為規范”規定,不得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雖然有媒體以“中央規定國企領導不得擅定自己薪酬”為標題,但這其實并非新規定。無論是2004年的國企領導廉潔規定,還是其他有關國企高管薪酬的文件或通知,從來都是強調國企高管不得擅定薪酬,可實際上,某些國企領導自定薪酬已成為一種常態。
現在,作為名義老板的“全體國民”基本是一個虛泛概念,他們沒法給國企高管定薪酬,一些國企內部的薪酬委員會又名存實亡,因此,對這個新版本的國企領導廉潔規定,我們應該有更高的期待。不過,拿應對政府官員“反腐倡廉”的辦法約束國企高管,恰恰說明了國企領導亦官亦商的身份,而這正是國企領導薪酬機制難以理順的原因之一。
雖然上海、廣州等市先后取消了國企領導的行政級別,但區別也僅在于公務員到企業上任時改辦調動手續為辭職手續,就這還是高級別公務員除外的;而在相反的方向上,同樣“不會因為脫鉤而堵住優秀的企業領導人交流到行政機關的路徑”。同時,一些官員在即將退休前被派到國企去任職,是許多地方的習慣性做法,這樣做主要是因為“企業的待遇比政府好,讓這些高級公務員得些實惠”。
國企高管說是政府官員,卻又享受著職業經理人的天價薪酬;說是職業經理人,卻又缺少一個真正市場化的選拔機制,而且仍享受種種體制內官員的福利待遇。于是,我們不難發現,國企領導天價薪酬的本質就是:到企業任職的政府官員拿著華爾街式的高薪。
一個國企的董事長同時是某個級別的高官,不僅董事長可以直接出任政府高官,董事長也常常作為厚禮贈送給即將退休的官員。和政府部門有如此特殊的關系,國企怎能不利用各種特權開展經營活動?而一切都按官員標準設定,唯有薪酬按市場規律計算的高管薪酬又怎能不是天價?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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