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保險法》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現行《保險法》相比,新《保險法》更加注重維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更加關注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日前,中國保監會政策法規部主任楊華柏對新《保險法》進行了解讀。
刪除一些禁止性條款,為嘗試開展養老院業務等留出空間
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以及經濟社會對保險服務需求的不斷增長,現行《保險法》中的一些條款已經明顯不適用于保險實踐。如:其第92條嚴格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財產險、人身險和再保險業務。同時附有“禁止性規定”:禁止保險公司從事本法及其他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而新《保險法》則給保險業大大“松綁”:除了刪除了這一禁止性規定,第95條還明確提出,保險公司可從事財產損失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比如一些保險公司正嘗試探索開展養老院業務,以及社會上普遍關注的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等問題,在新《保險法》中都有一定的‘敞口’,為保險公司未來的業務發展預留出空間。”楊華柏說。
強調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因“免責條款”不明確引發的糾紛有望得到遏制
在保險事務上,除海上保險外,與保險機構相比,投保人在經濟能力、專業知識上都處于弱勢,雙方很難處于平等地位。因此,為了達到實質上的公平正義,現代保險法注重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新《保險法》在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方面,頗費筆墨。
比如,新《保險法》第19條規定,采用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中,那些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被視為無效條款。“今后,保險公司無權要求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必須提供解剖尸體證明,或甲等三級醫院證明等材料,或以資料不全為借口拒賠。保險公司只能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他有能力提供的證明材料。”楊華柏舉例說。
新《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保單,必須附有格式條款,有關免責的內容,必須在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否則條款不產生效力。業內人士指出,以往因“免責條款”不突出、不明確而引發的保險糾紛,有望因此得到遏制、改善。
賦予監管機構更多職責,嚴防出現企業破產高管卻拿高薪
現行《保險法》未涉及對保險公司股東的監管。但新《保險法》明確提出,監管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保險公司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危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機構有權責令其改正,并限制其股東的用人權、收益權以及分紅權;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為保護包括投保人在內的債權人權益,根據新《保險法》法條釋義,保險公司申請破產后,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保險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清算。“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華爾街一些破產金融機構的高管,仍拿高薪的惡劣事件,將不會在中國保險業上演。這個硬性規定,在國際金融監管措施中屬于首創。”楊華柏說。
此外,新《保險法》授權監管部門必要時查處涉嫌與保險機構共同開展違法違規經營的保險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如談話、調查銀行賬戶、必要時查封資料等。
“修改保險法目的是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保險公司不應將增加的條款責任轉移到價格上。保險公司應通過提高自身經營水平、加強內控、提升服務水平來適應新保險法規定。”楊華柏說。(曲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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