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被保險人更多的權益的新《保險法》,將會給保險企業帶來什么挑戰?長城保險總經理朱仲群表示,新《保險法》的通過標志著中國保險立法逐步走向成熟,新法對保險公司的高要求以及對投保人所體現出的保護意識,必將促進保險公司和客戶之間的關系更加順暢。
由于保險合同多為定式合同,為了防止保險人在合同中作出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規定,新《保險法》對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保護,從規則完善和制度設計上作了特別加強。另外,還要求,凡是合同條款中的免責內容不僅要明確說明,并且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否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朱仲群表示,目前保險市場上出現的保險糾紛及“理賠難”等問題,與保險合同對各方面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不夠明確有很大關系,而新《保險法》進一步明確了保險活動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同時,更加注重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在一季度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提出,要將保護被保險人利益集中體現在銷售環節和理賠環節,這在新《保險法》中有進一步體現。
新《保險法》提出,如果出現重大事故,情形復雜的需30天內予以答復。如果客戶提供資料不全,要求繼續提供資料的,要求一次性書面通知客戶補充提供。同時,新《保險法》規定在理賠時報案,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更加人性化的是,如果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但對于勘察、確定損失沒有產生影響的,保險公司必須賠償。不過,如果對勘察、確定損失產生影響,使得保險公司不能明確核定的情況,保險公司可以不予賠償。不過,一位保險公司人士認為,上述內容還需要進一步予以細化操作流程。
朱仲群表示,新《保險法》對核保、核賠、理賠、“免責條款”以及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等方面作出了很多新規定,需要保險公司根據各自的實際運營現狀,對既往的工作流程以及系統功能等作出調整規劃。
為了保證保險監管機構執法的權威性,新《保險法》進一步強化了監管手段和措施,進一步明確了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加了對新型違法行為的處罰,加重了對違法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一位保險公司人士對此表示,這一條加重了對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追究,特別是增加了對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資格處理。“這一條厲害。以前都是罰公司,不心疼,市場違規現象屢禁不止,如果這一條能動真格的,說明保監會對市場監管下了大決心。”(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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