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1日開始,新《保險法》正式實施。新法強調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護。對于投保者來說,必須了解新法執行后自己的新增權益,因為這也會影響你的購買決定。
變化1投保前要簽投保提示書
根據保監會要求,所有壽險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須啟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之前要先仔細閱讀這份提示書并親筆簽名。
變化2體檢成為加設門檻
新法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即投保人購買重疾險之前,如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兩年內沒有發作,此后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
因該規則可能造成賠付比例上升,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等原因,保險公司將會提高投保重疾險門檻,降低經營成本。
變化3終末期疾病可理賠
二次賠付是指被保險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確診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險金額領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主合同保額等額減少,保單繼續有效。終末期疾病也可理賠擴大了重疾理賠范圍。只要被保險人在指定醫療機構被確診,生存期不超過6個月,就可獲得相應理賠。
變化4重疾險保障范圍擴大
由于新保險法對重疾險高殘的定義等發生變化,高殘將細化為具體的病種加以描述;而根據產品類型的特性,重疾險的產品保障范圍隨之擴大。
變化5理賠更順暢
從理賠方面,新《保險法》規定,按照合同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等。
變化6重疾險多作附加險投保
因為純重疾險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成倍增加。新推的重疾險多以“主險+附加險”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各家保險公司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對客戶來說,如果主險是重疾險,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是不能參與分紅的,而選擇附加在某主險上的重疾險,如果主險可以進行分紅,客戶就可以在獲得重疾保障的同時獲得收益。
變化7保險費率將微調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險在保障范圍上有所拓展,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加;新保險法中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索賠、訴訟時效的變化等新條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加大了賠付支出。
變化8核保期也能獲得賠償
觀察期內引入臨時合同進行保障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就意味著,核保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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