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6日電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人就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答記者問。
問:《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在當前世界經濟金融逐步全球化、一體化背景下,境內企業對優化外匯資源配置、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在適應國際收支均衡管理需要的情況下,近年來外匯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改革和規范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政策措施。例如:《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8號)等。
為進一步降低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門檻,明確境內外幣資金池業務運營方式,規范和健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法規,推進外匯管理法規的清理和修訂工作,外匯局擬定了《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并廣泛征求了銀行、企業等意見,《規定》于2009年10月12日發布,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實施。
《規定》的實施將使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更加規范化、系統化,符合當前經濟形勢發展,有利于境內企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增強競爭優勢,同時,有利于推動銀企合作、業務創新,加快我國金融服務業與國際運作接軌。
問:《規定》主要有哪些改革措施?
答:一是放寬了業務主體資格限制;二是明確了境內外幣資金池業務的運營方式,規范了境內外幣資金池業務的基本原則、業務結構、審核程序等相關內容,并明確由實施方案的受托銀行(財務公司)負責進行申請及相關統計報備;三是進一步簡政放權,《規定》中所涉及的外匯管理核準等相關事宜均由外匯局分局(管理部)辦理,總局不再承擔具體的審核工作;四是規范與健全了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法規,將《關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8)內容完善并納入《規定》框架中,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法規的清理和修訂工作。同時,進一步簡化相關外匯業務核準手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所涉及的相關賬戶開立、境內外匯劃轉等事項,受托銀行(財務公司)可持業務資格核準文件為企業辦理,無需外匯局核準。
問: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依照本《規定》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包括境內企業內部成員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實施外幣資金池管理以及通過內部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
問:上述措施實施后,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可能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范風險?
答:一是由于境內企業內部成員用于相互拆放外匯資金、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的資金來源于其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可自由支配的外匯資金,可能會出現外匯資本金借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渠道進行結匯,規避現行外匯資本金結匯政策的風險。為防范上述風險,在《規定》中明確:境內企業委托貸款資金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于質押人民幣貸款,若需結匯使用,境內企業應將來源于其資本金外匯賬戶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委托貸款資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后,再按相關規定辦理結匯。
二是對于以外幣資金池方式實現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為避免與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的真實性審核方式相沖突,在外幣資金池的方案設計上規定:用于集中的自有外匯資金應“先落地,后集中”,并嚴格限定外匯委托貸款專用賬戶、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等賬戶的收支范圍,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軋差結算。
總體而言,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風險有限,而且,也是在可控的范圍之內通過上述方案設計防范所涉風險。
問: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是否適用于由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
答:適用,《規定》第二十八條明確了:“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適用本規定”。
問:境內企業通過內部財務公司以吸收內部成員外匯存款、對內部成員發放外匯貸款的方式開展外匯資金運營業務是否需要外匯局核準?
答:境內企業若僅通過內部財務公司以吸收內部成員外匯存款、對內部成員發放外匯貸款的方式開展外匯資金運營業務則無需外匯局核準;方案所涉及的外匯賬戶開立、境內外匯劃轉等事項也無須經外匯局核準。
但若以委托貸款為法律框架實施外幣現金池方式,則需由外匯局核準并應按照《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問: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8號)相關內容相比,此次《規定》中境內企業通過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管理相關內容是否有變化?
答:沒有原則變化,但相關內容更加科學、完善,如,此次在《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了財務公司辦理結售匯業務的有關程序,即財務公司應在獲得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后,才能按照結售匯管理的相關規定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
問:如何理解《規定》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以及《關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8)的關系?
答: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8號)同時廢止。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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