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起草了《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要求各保險公司對高管依據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進行審計。
新《保險法》加大了對保險業高管的監管,修改后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主要是與之相配合的。此次《辦法》出臺針對的審計人群主要有董事長和管理層成員、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以前規定的總經理助理和支公司經理都已不在審計之列。被審計人員要對經營成果真實性、經營行為合規性、內部控制有效性負責。審計結果與高管的考核、任用、獎懲掛鉤,包括任中審計、離任審計和專項審計。
對于不按《辦法》審計、提交虛假審計報告或審計人員因故意導致審計對象的重大責任未被發現的保險公司保監會有權對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審計報告揭示的違反監管規定的問題,《辦法》規定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在調查取證后采取以下方式處理:(一)違規行為較輕,保險公司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的,免于處罰;(二)情節較重,但保險公司整改及時,處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于或減輕處罰;(三)對審計發現問題不追究責任或不認真組織整改的,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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